[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10N/2021-00120 | [ 发文字号 ] | 九财投处〔2021〕9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采购与招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06-15 | [ 发布日期 ] | 2021-06-15 |
九财投处〔2021〕9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进发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洪
授权代表:殷梓菡
联系方式:17*******87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1幢10-6#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采购项目经办人:何渝漆
联系方式:023-68880586
采购代理机构: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刘亦
联系方式:023-68788709
地址: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1号9幢1-1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道路清扫保洁政府购买服务2021-2023(包一、二、三、四)项目(编号:21C00024、21C00025、21C00026、21C00027)。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
本次评审专家的不公正性、不专业性、有意向性以及与其他企业有关联性,未合法、合理、合规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
诉求:
1:恳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介入本次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采购项目(编号:21C00024、21C00025、21C00026、21C00027),调查评标现场与复审现场监控,对评审专家的评标过程和复评过程是否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存在形式主义、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甚至徇私舞弊的现象进行调查,并公开评审过程打分情况和监控视频。
2:我司要求严肃处理评标专家的失职行为,取消本次评标结果,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和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4个项目有关文件和评标资料,就该采购项目(21C00024、21C00025、21C00026、21C00027)招标文件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由于21C00026项目我局已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九财投处〔2021〕8号)中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故不再在本投诉处理决定中对该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21C00024、21C00025、21C00027(以下简称“3个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篇 二、报价要求“(一)本次报价为人民币报价,投标时按单价和总价分别报价,单项报价与总价报价均不能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为废标……。(二)本次报价为人民币报价,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和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二、评标方法 (一)符合性审查 “4.商务部分-投标文件内容-本招标文件第三篇含服务期、报价要求、结算及付款部分”。
经查看评标资料,3个项目于5月12日一起开标、评标(其中:21C00024项目共有20家供应商参与,20家为合格供应商;21C00025项目共有19家供应商参与,19家为合格供应商; 21C00027项目共有19家供应商参与,19家为合格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中,自行测算最低费用,并以“低于最低测算费用”为由,3个项目6家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其中:21C00024项目为重庆进发城市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重庆高洁环境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1C00025项目为重庆高洁环境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怡灏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和重庆优能特市政服务有限公司;21C00027项目为重庆高洁环境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废标(即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根据该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过低而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第二,投标人的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第三,投标人经评标委员会要求而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的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3个项目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并未明确认定投诉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也没有证据或线索能合理表明投诉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尤其是,评标委员会没有依法要求投诉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 评标委员会仅依据其自行测算的最低费用,以“低于最低测算费用”为由径直将包括投诉人在内的3个项目6家供应商的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既没有《招标文件》依据,又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
由于3个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且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导致其评审丧失公正性,已无法依据本项目评审结果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七、处理决定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和被投诉人答复意见,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21C00024、21C00025、21C00027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