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10N/2021-0012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采购与招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10-26 | [ 发布日期 ] | 2021-10-26 |
九财投处〔2021〕14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鹏冠蔬菜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兵
委托代表人:周兴礼
联系方式:19*******32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二村59栋8-2
二、被投诉人
名称:重庆宸苑佳益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苑佳益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179号天一华府3幢8-1
采购人:九龙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采购项目经办人:谢绍红
联系方式:023- 68781768
采购代理机构: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黄册
联系方式:023-68788639
地址: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1号9幢1-1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九龙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机关食堂、杨渡村食堂及行政大厅食堂肉类食材服务供应商采购项目(编号:21C00066)。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
1.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不符合招投标方的实际需求,未得到全面答复。
2. 业绩数据、发票真实性未获得答复。
诉求:
1.评估食品经营许可证预包装不含冷冻冷藏食品是否具备配送冻货的资质,进而判断是否在技术偏离表中属于负偏离。
2.请逐一查实7项业绩合同、发票的真实性。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九龙坡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21C00066)《招标文件》进行了调查研究,同时对已配送食材进行了核实,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经核实,《招标文件》“第一篇 投标邀请书”中“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规定:“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未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作出具体要求。“第二篇 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中“一、供货要求 ”、“二、质量要求”和“第六篇 合同主要条款和格式合同(样本)”中均对提供冻品类货物作出要求。
经查阅,宸苑佳益公司提交本项目资格文件中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宸苑佳益公司在《经济文件和商务文件》中 “二、商务文件” “(二)商务条款差异表、技术(服务)条款差异表”“2.1商务条款差异表 ”的“序号14 货品质量部分 配送品种、品牌、规格、品质、含水(冻)量等符合约定标准的货物”和在“2.2技术(服务)条款差异表”的“序号1 供货要求 冻品类”及“序号11 4、冻品类”均承诺无差异响应。
针对投诉事项2:经核实,《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中 “三、评标标准” “(一)评审因素 ”的序号3 “商务部分 ”“业绩要求”:“至本项目发布公告之日止,仍在履行的肉类业绩合同的,提供投标人签订肉类业绩合同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14分”,并未要求所有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7个业绩合同,而是提供1个业绩合同得2分,最多提供7个业绩合同得14分。经核查,我局未发现宸苑佳益公司《投标文件》中业绩合同、发票虚假的事实。 投诉人自我推断宸苑佳益公司投标文件业绩合同个数、金额和发票真实性,缺乏事实依据。
七、处理决定
虽然根据宸苑佳益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判断该公司没有销售冷藏冷冻食品资质,但由于《招标文件》仅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对《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作出具体要求,宸苑佳益公司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要求。
宸苑佳益公司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有关冻品类的技术(服务)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承诺无差异,不属于负偏离。宸苑佳益公司中标后应依法、依约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能依法、依约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由当事方按照民事途径解决纠纷。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无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