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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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110N/2023-000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01 [ 发布日期 ] 2023-06-26

九财投处〔2023〕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潮

授权代表:吴晨欢

联系方式:189******78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东华社区龙腾南路42号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九龙坡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采购项目经办人:张老师

联系方式:023-68410114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经办人:李琳

联系方式:023-68687775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渝隆大厦27楼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九龙坡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所需环卫机械化作业车辆采购项目(编号:JLP22A00260)。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

1.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一)18吨纯电动洗扫车:*(1)底盘电动机峰值功率(kw):≥185。

2. 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一)18吨纯电动洗扫车:(2)底盘电池电量(kw•h): ≥310。

3. 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一)18吨纯电动洗扫车:(6)车辆外形尺寸(长×宽×高)(mm):≥8700×2500×3100。

4. 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一)18吨纯电动洗扫车:(19)车辆风机需设置消声器,减少作业噪音,风机装配便携式消音器。

5. 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一)18吨纯电动洗扫车:*(20)为保证车辆快速路作业行驶安全,车辆必须有侧防护装置,不可全部用专用装置代替侧防护,侧防护装置为方便清洗的铝合金,连接方式为螺栓连接;后部防护装置的断面尺寸为≥180×50mm,离地高度为≥300mm。

6.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二)18吨纯电动多功能抑尘车:(1)底盘电动机峰值功率(kw):≥180。

7.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二)18吨纯电动多功能抑尘车:(2)底盘电池电量(kw•h):≥310。

8. 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二)18吨纯电动多功能抑尘车:(4)额定载质量(kg):≥6100。

9. 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二)18吨纯电动多功能抑尘车:(17)喷雾系统电机额定功率(kw):≥40。

上述投诉事项参数具有指向性、限制性,项目缺乏竞争。

10.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一)评审因素:技术部分一、技术规格(10分):1、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带*的条款的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条不满足要求的扣1分; 2、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一般技术条款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每负偏离一条扣0.5分;上述技术规格10分扣完为止。技术规格的设置和评审规定不合理,有关技术参数相对应的评分标准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

11.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一)评审因素:商务部分 一、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制造水平先进,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绿色工厂的得3分,提供工信部相关发文作为证明材料。六、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具有标准的《十星级品牌认证证书》的得5分,十星级以下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等企业综合实力条款均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诉求:

1.针对投诉事项1:请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修改建议如下:

序号

事项

修改建议

(一)18吨纯电动洗扫车

1

*(1)底盘电动机峰值功率(kw):≥185(以国家发改委或工信部的汽车产品公告参数页数据为准)。

底盘电动机峰值功率(kw):≥160。

2

(2)底盘电池电量(kw•h): ≥310。

底盘电池电量(kw•h): ≥280。

3

(6)车辆外形尺寸(长×宽×高)(mm):≥8700×2500×3100。

车辆外形尺寸(长×宽×高)(mm):≥8700×2500×3000。

4

(19)车辆风机需设置消声器,减少作业噪音,风机装配便携式消音器。

车辆风机需设置消声器,减少作业噪音。

5

*(20)为保证车辆快速路作业行驶安全,车辆必须有侧防护装置,不可全部用专用装置代替侧防护,侧防护装置为方便清洗的铝合金,连接方式为螺栓连接;后部防护装置的断面尺寸为≥180×50mm,离地高度为≥300mm(以国家发改委或工信部的汽车产品公告参数页数据为准)。

为保证车辆快速路作业行驶安全,车辆必须有侧防护装置,不可全部用专用装置代替侧防护,侧防护装置为方便清洗的铝合金,连接方式为螺栓连接;后部防护装置的断面尺寸为≥120×50mm,离地高度为≥300mm(以国家发改委或工信部的汽车产品公告参数页数据为准)。

(二)18吨纯电动多功能抑尘车

6

*(1)底盘电动机峰值功率(kw):≥180(以国家发改委或工信部的汽车产品公告参数页数据为准)。

*(1)底盘电动机峰值功率(kw):≥160(以国家发改委或工信部的汽车产品公告参数页数据为准)。

7

(2)底盘电池电量(kw•h):≥310。

(2)底盘电池电量(kw•h):≥280。

8

(4)额定载质量(kg):≥6100。

(4)额定载质量(kg):≥5500。

9

(17)喷雾系统电机额定功率(kw):≥40

(17)喷雾系统电机额定功率(kw):≥35

技术部分

10

一、技术规格(10分):

1、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带*的条款的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条不满足要求的扣1分;

2、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一般技术条款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每负偏离一条扣0.5分;

上述技术规格10分扣完为止。

技术规格要求合计50条参数要求,总分10分,每负偏离一条扣0.2分。

商务部分

11

一、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制造水平先进,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绿色工厂的得3分,提供工信部相关发文作为证明材料。

一、投标人制作水平先进,为省级认定的绿色工厂的得3分,提供相关发文证明材料。

六、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具有标准的《十星级品牌认证证书》的得5分,十星级以下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nca.gov.cn/)证书查询页面截图佐证。

六、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具有标准的《五星级品牌认证证书》及以上的得5分,没有不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

2.针对投诉事项2:请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修改评标标准技术部分中的技术规格。

3.针对投诉事项3:请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删除或修改“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绿色工厂,六、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具有标准的《十星级品牌认证证书》”等证书要求。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须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财政部门有权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且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九龙坡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和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2年12月23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2A00260)招标文件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具体情况如下:

采购人答复称:本次采购的电动洗扫车和电动多功能抑尘车,主要用于我区公共道路清扫、抑尘,由于我区公共道路坡度较大、路程较长、弯道较窄、两侧居民区较多, 为确保车辆作业安全和提高车辆作业时效和质量,故对车辆的蓄电量、电机额定功率、接近角/离去角、前悬/后悬、整备质量、消声降噪等技术要求较高。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同意将投诉事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具体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采购人同意将“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一)18吨纯电动洗扫车:*(1)底盘电动机峰值功率(kw):≥185(以国家发改委或工信部的汽车产品公告参数页数据为准)”修改为“*(1)底盘电动机峰值功率(kw):≥160(以国家发改委或工信部的汽车产品公告参数页数据为准)”。

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之规定,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一)18吨纯电动洗扫车中“(2)底盘电池电量(kw•h): ≥310”为技术参数区间值,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且与本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缺乏投诉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3:采购人同意将“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一)18吨纯电动洗扫车:(6)车辆外形尺寸(长×宽×高)(mm):≥8700×2500×3100(以国家发改委或工信部的汽车产品公告参数页数据为准)”修改为“*(6)车辆外形尺寸(长×宽×高)(mm):≥8000×2450×3000(以国家发改委或工信部的汽车产品公告参数页数据为准)”。

针对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之规定,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一)18吨纯电动洗扫车中“(19)车辆风机需设置消声器,减少作业噪音,风机装配便携式消音器”为功能和效果描述,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且与本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缺乏投诉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5:采购人同意将“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一)18吨纯电动洗扫车:*(20)为保证车辆快速路作业行驶安全,车辆必须有侧防护装置,不可全部用专用装置代替侧防护,侧防护装置为方便清洗的铝合金,连接方式为螺栓连接;后部防护装置的断面尺寸为≥180×50mm,离地高度为≥300mm”删除。

针对投诉事项6:采购人同意将“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二)18吨纯电动多功能抑尘车:*(1)底盘电动机峰值功率(kw):≥180(以国家发改委或工信部的汽车产品公告参数页数据为准)”修改为:“*(1)底盘电动机峰值功率(kw):≥160(以国家发改委或工信部的汽车产品公告参数页数据为准)”。

针对投诉事项7: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之规定,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二)18吨纯电动多功能抑尘车中“(2)底盘电池电量(kw•h):≥310”为技术参数区间值,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且与本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缺乏投诉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8:采购人同意将“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二)18吨纯电动多功能抑尘车:(4)额定载质量(kg):≥6100(以国家发改委或工信部的汽车产品公告参数页数据为准)”修改为“*(4)额定载质量(kg):≥4000(以国家发改委或工信部的汽车产品公告参数页数据为准)”。

针对投诉事项9: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之规定,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要求 招标项目技术需求 (二)18吨纯电动多功能抑尘车中“(17)喷雾系统电机额定功率(kw):≥40”为技术参数区间值,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且与本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缺乏投诉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10: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之规定。经核实,本项目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一)评审因素“技术部分 一、技术规格(10分):1、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带*的条款的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每一条不满足要求的扣1分; 2、第二篇 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一般技术条款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每负偏离一条扣0.5分;上述技术规格10分扣完为止”中未将“技术规格(10分)量化到未满足带*的条款扣分和一般技术条款负偏离扣分”两项之中,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针对投诉事项11:采购人同意将“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一)评审因素:商务部分 一、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制造水平先进,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绿色工厂的得3分,提供工信部相关发文作为证明材料。六、投标人(所投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具有标准的《十星级品牌认证证书》的得5分,十星级以下的得2分,没有不得分”删除。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内容部分属实,投诉事项1、3、5、6、8、10、1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九龙坡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和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予以修改,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投诉事项2、4、7、9,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3年6月1日


九财投处〔2023〕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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