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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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110N/2023-0005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20 [ 发布日期 ] 2023-06-28

九财投处〔2023〕5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青岛君蜀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霞

联系方式:138******86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1449号盛世江山4号楼1单元2002户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采购项目经办人:尹老师

联系方式:133******58

采购代理机构: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唐老师

联系方式:023-68788702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1号9幢1-1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所需一体化直饮水机第三期服务项目(编号:JLP23C00010)。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对项目质疑进行回复。

2.对质疑事项6:★14、杀菌装置:整机带有紫外线杀菌器,功率≥12W,水处理量≥60L/H(提供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一致的整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证件内需注明带有紫外线杀菌器,功率≥12W,水处理量≥60L/H)。回复不满意。

3.对质疑事项8:节水要求:整机通过中国节水产品认证(提供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一致的整机《中国节水认证证书》复印件和网上查询截图,证件内须注明净水流量≥1L/min,额定总净水量≥3000L,水效等级1级)。回复不满意。

4.对质疑事项10:21、采用智能保鲜功能:设备配置定时智能排放隔夜水,每天使用新鲜水质(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国家质检、权威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作证明,且网上可查,提供网站截图识别真伪),此条要求不合理,并有为指定供应商提供分值涉嫌。回复不满意。

5.我公司查询到重庆市政府采购网2023年4月21日公示了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我公司认为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未在给定时间内收到回复,而且我公司的投诉还在有效期,项目竟然在我公司的投诉期内进行了更正和开标是对我公司的不公平待遇,我公司对质疑回复不满意,并提出投诉。

诉求:

1.请依据相关规定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做出解释并取消此项目的变更公告,重新编辑招标要求,重新公示。

2.取消“杀菌装置:整机带有紫外线杀菌器,水处理量≥60L/H,提供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证件内应注明紫外线杀菌装置的相关参数”,应改为杀菌装置:整机带有紫外线杀菌器,功率≥12W,水处理量≥600L/H(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3.应改为:★水效要求:符合《净水机水效限定及水效等级》(GB34914-2021)的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一致的具有CMA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网上查询截图,检测报告编号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网及中国水效标识网可查,报告内容须注明净水流量≥1.5L/min,额定总净水量≥500L,水效等级1级),此条要求应作为带★号的核心参数,放在技术参数及要求中更为合适也更具说服力。

4.请公示出国家质检、权威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是依据什么标准及相关规定确认隔夜水为不新鲜水质并对人体有害。并取消采用智能保险功能:设备配置定时智能排放隔夜水,每天使用新鲜水质(提供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国家质检、权威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作证明,且网上可查,提供网站截图识别真伪)此条要求。

5.取消中标结果,正面回复我公司提出的投诉,并重新组织招标。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和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3C00010)招标文件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答复称:收到青岛君蜀商贸有限公司快递的质疑函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质疑函上做了签收记录,经查询该质疑函送达时间是2023年3月27日。快递员送达该快递时未要求交易中心签收,邮政EMS系统显示签收记录为3月24日不属实,且该签收记录无交易中心签字。交易中心于4月6日16点过电话通知质疑人领取质疑答复。

采购人答复称:我局于3月27日收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转发的质疑函,4月4日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了质疑函的回复。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投诉应当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2:采购人答复称:紫外线消毒器处理水量设定为≥60L/H,是考虑满足户外市民饮水需求,按照1L/min进行的估算,即每分钟可向2名市民供水,每名市民用水量为500ml。设置处理水量过大易造成用水浪费(如市民用水桶接取后用作非饮用水),过小可能不能满足正常需求。自2018年我局开展第一轮直饮水服务招标以来,对直饮水机处理水量也一直是按照≥60L/H进行要求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规定: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80号)规定: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五、水质处理器”包括(一)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的水质处理器、(二)以地下水或地表水为水源的水质处理设备、(三)饮用水消毒设备,“饮用水消毒设备”包括紫外线消毒器等。

根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涉水产品省级卫生许可批件应采用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省简称)卫水字(年份)第××××号,批件的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批件样式见附件,批件中‘产品技术信息’一栏参照卫生部相关涉水产品批件内容编写”,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 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14号)要求将“国产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由卫生部下放到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上述要求,目前国产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采用统一编号、统一样式、统一由省级卫生部门颁发。

经核实:本项目为一体化直饮水机服务项目,项目中要求提供38台直饮水机,采购人于2023年4月6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了更正公告,将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服务)需求 一、直饮水机、饮水机配套饮水亭的数量及技术参数 (1)不锈钢材质直饮水机数量及技术参数“★14、杀菌装置:整机带有紫外线杀菌器,功率≥12W,水处理量≥60L/H(提供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一致的整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证件内需注明带有紫外线杀菌器,功率≥12W,水处理量≥60L/H)”修改为“★5、杀菌装置:整机带有紫外线杀菌器,水处理量≥60L/H,提供整机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证件内应注明紫外线杀菌装置的相关参数”,更正后的《招标文件》“★5、杀菌装置”要求符合法规要求和项目实际需求。

针对投诉事项3:采购人答复称:关于投诉人要求增加《中国水校标识网》查询截图,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水校标识认证必须提供《中国水校标识网》查询截图,且为减轻投标人负担,招标文件中与节水标识认证类似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节能认证均未要求提供查询网页截图。

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共同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水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第十二条第一款“水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五)水效等级”和第十六条第二款“授权机构应当在备案的形式核验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信息”之规定,净水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之中。

经核实,采购人于2023年4月6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进行了更正公告,将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篇 项目技术(服务)需求 一、直饮水机、饮水机配套饮水亭的数量及技术参数 (1)不锈钢材质直饮水机数量及技术参数“17、节水要求:整机通过中国节水产品认证(提供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一致的整机《中国节水认证证书》复印件和网上查询截图,证件内须注明净水流量≥1L/min,额定总净水量≥3000L,水效等级1级)”修改为“8、节水要求:投标产品水效等级1级,提供投标产品水效等级1级标识认证;节能要求:直饮水机具有节能技术,提供相关印证材料”,虽然不再要求“提供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一致的整机《中国节水认证证书》复印件和网上查询截图”,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明确水效等级为水效标识基本内容之一,故本项目只要求“提供投标产品水效等级1级标识认证”,符合上述要求和项目实际需求。

针对投诉事项4:采购人答复称:“智能保鲜功能”为我局要求的特定条件。因为本项目的直饮水机量多面广,直接面向广大公众,一旦出现水质问题极易引发网络舆情和群体事件,需按照“以防万一”的标准进行水质管理。如不智能排放隔夜水,一天时间水质可能未恶化,但如时间长达三、五天甚至一周,则极易因饮水机内存水长期未更换而导致细菌滋生,影响市民公共健康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经核实,本项目为直饮水机服务项目,主要面向广大市民,所投产品要求“采用智能保鲜功能:设备配置定时智能排放隔夜水,每天使用新鲜水质”,符合上述规定和项目实际需求。

针对投诉事项5: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不存在投诉人投诉的违法之处,因此对投诉人取消中标结果,并重新组织招标的请求不予支持。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0日

九财投处〔2023〕5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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