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10N/2023-0006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采购与招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15 | [ 发布日期 ] | 2023-08-28 |
九财投处〔2023〕10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三乙源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亚男
联系方式:135******55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汇丰路1号5栋2-13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市渝高中学校
采购项目经办人:周老师
联系方式:135******36
采购代理机构:九龙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黄老师
联系方式:023-68143835
地址: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天宝路134号佳庆园B栋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重庆市渝高中学校二郎校区班班通采购(编号:JLP23A00109)。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
重庆三乙源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为重庆市渝高中学校二郎校区班班通采购项目(编号:JLP23A00109)废标结果使我公司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此向贵单位提出书面投诉。
我公司依法参加重庆市渝高中学校二郎校区班班通采购项目投标活动,2023年7月13日公示该项目废标。我公司认为采购人招标代理人、评审专家涉嫌严重的违法串标行为,整个投标过程中对我司实施了严重的歧视待遇,差别待遇。具体理由如下:
评审专家:刘清林(组长)、何宗琴、周明忠(采购人代表)在本项目出现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且对我司实行不公平、不公正的差别、歧视待遇。
诉求:
1.我司在此次投标活动中遭受到了令人膛目结舌的差别、歧视待遇,请求九龙坡区财政局履行贵局的监管职责彻查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对违法人士进行相应的处罚。
2. 评审专家刘清林(组长)、何宗琴、周明忠(采购人代表)的违法行为已影响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事实依据清晰、法律依据充分,请求贵局对以上三名评审专家分别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并将处罚结果公示于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3.为合法维护我司权益,贵局的书面回复及处理结果对我司非常重要,将会作为我司后续向重庆市财政局、相关纪检部门、财政部国库司、人民法院、社会公共网络等上诉、起诉、寻求社会援助的重要依据,请求贵局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我司。
4.请求贵局书面责令评审专家刘清林(组长)、何宗琴、周明忠(采购人代表)向我司进行当面及书面的道歉,我司将依据评审专家道歉的诚恳度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我司损失。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重庆市渝高中学校和九龙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3A00109)评审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按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制的通知》(渝财规〔2022〕4号) 一、承诺内容、形式及应用要求:“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时,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简化。简化后,供应商只需以书面形式提供规定格式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即可替代以下材料:3.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经核实,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四篇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报价及采购终止 一、采购程序 (二)由本项目询价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等进行审查 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材料、保证金等进行审查。资格性审查内容如下: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 |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注1) |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 ||
(二)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 |
(三) |
保证金 |
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足额交纳所参与包的保证金。 |
注:以上资格证明文件提供原件备查,需审查时未带原件视为无效投标。
经核实,投诉人《响应文件》第60页提供的《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与本项目《询价通知书》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一致,并加盖投诉人公司鲜章。
经核实本项目评审资料,本项目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9:30在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进行了开标、评标,评审专家为刘清林(组长)、何宗琴、周明臣(采购人代表),投诉人按时递交了《响应文件》, 本项目《资格审查表》标明投诉人资格审查未通过(理由为:缺社保记录及保证金凭证),本项目《询价采购成交报告》评审情况中显示“重庆三乙源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提供社保记录,不符合资格性审查(按询价通知书相关规定,向该公司发出书面澄清要求,该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回应),故无效投标处理”。
经核实,本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人于7月10日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对评审专家进行了扣分评价,于7月13日进行了成交结果公告(已撤回),于7月24日发布了《废标公告》。《废标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代理机构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认为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第(二)款: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人关于评审专家对该司实施了严重的歧视待遇、差别待遇,实质是评审专家未按照法规文件及《询价通知书》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检查内容进行评资格性审查,致使该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投诉事项成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情形属于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我局依法确定成交结果无效。本项目虽然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但本项目评审存在的问题是评审专家未按照法规文件及《询价通知书》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检查内容进行资格性审查,导致本应具有资格条件的投诉人未成为合格供应商,如果“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意味着本项目将仍然从现有的合格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明显与本案的基本事实相冲突,有违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因此本案不属于“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情形。根据前述规定和事实,我局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在本项目评审专家存在明显的资格性审查错误的情况下,以原评审专家重新评审本项目是不合适的。故采购人以“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终止本项目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有事实依据和合理性。但是,采购人对本项目“废标”的公告,适用法律条文存在不当,“废标”的表述也不当。本项目为询价采购,应当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采购人应重新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投诉人要求我局对评审专家进行行政处罚、责令评审专家道歉的投诉请求,不属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范围。我局将根据本次政府采购投诉所反映的证据和线索,依法另案对有关评审专家做出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做出相应处罚或者处理。
采购人对本项目“废标”(成交无效)的决定,有事实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投诉人关于“废标”(成交无效)结果使该司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