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110N/2024-00033 | [ 发文字号 ] | 九财投处〔2024〕9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采购与招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财政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25 | [ 发布日期 ] | 2024-03-25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璀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本超
联系方式:173******16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舟济路36号4-1-352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靖老师
联系方式:159******28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唐老师
联系方式:023-68788702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1号9栋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LP23A00267)。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相应和采购终止-评审标准:
售后服务能力 (5分) |
1、售后服务方案2.5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优2.5分,良1.5分,一般0.5分,差的不得分; 2、售后服务机构人员配置2.5分 根据售后服务人员配置齐全程度、专业是否对口以及人员的职称学历等方面进行评分,优2.5分,良1.5分,一般0.5分,差的不得分; |
培训 (2分) |
根据培训方案中承诺的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人数、师资力量以及培训是否免费等进行评分,优2分,良1分,一般0.5分,差的不得分。 |
采购人要求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机构人员配置方案采用优、良、一般来进行打分,采购单位的评分办法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按照采购单位的评审方法评分结果有歧义属于对潜在供应商以不合理的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诉求:
请求采购单位明确方案优、良,一般的量化指标。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区石桥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由于投诉人缺失本项目质疑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于2月20日进行了补正,补正后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4年2月22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受理时间为2月4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3A00267)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经核实,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相应和采购终止 二、评审标准 商务部分 售后服务能力要求“1、售后服务方案 2.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进行评分,优2.5分,良1.5分,一般0.5分,差的不得分;2、售后服务机构人员配置 2.5分。根据售后服务人员配置齐全程度、专业是否对口以及人员的职称学历等方面进行评分,优2.5分,良1.5分,一般0.5分,差的不得分”和培训要求“根据培训方案中承诺的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地点、培训人数、师资力量以及培训是否免费等进行评分,优2分,良1分,一般0.5分,差的不得分”未细化指标等次具体要求。
另经核实,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且已经履行。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事项成立。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我局不再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认为不当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4年3月25日
(联系人:马明国,联系电话:68781318)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 |
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需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LP23A00267)(九财投处〔2024〕9号) |
受送达人 |
重庆璀诚科技有限公司 |
收件时间 |
2024年月日 |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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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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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