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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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财投处〔2024〕20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24-07-26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市泽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翠兰

联系方式:199******58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大道至尊华庭7-3

二、被投诉人

采购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

采购项目经办人:王老师

联系方式:134******86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黄老师

联系方式:023-68143257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天宝路134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建设项目厨房设施设备购置(三次)采购项目(编号:JLP24A00011)。

四、投诉内容

投诉人诉称:

1、招标文件设置提供样品之要求:“三、样品递交及退还要求 (一)样品递交要求 1.样品清单列表”,

序号

样品名称

参考图片

规格及参数

数量/单位

备注

1

大单星盆

水池

提供大单星盆水池≥1200*700*950,星斗深度为400mm一台

1/

样品标准及评审要求详见清单、技术评分部分

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一)评审因素里的技术部分(38%)的部分评分条款设置,存在不科学、不合理和指向性问题,应当予以调整和更正。

2

技术部分

38%

25

1.起评分:

有效投标人的起评分为25分。

2.扣分条款:

1)招标项目技术要求中技术参数带条款每有一条不满足招标技术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2)其它非带条款技术参数出现负偏离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4

施工设计方案(4分)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图纸资料,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施工设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厨房功能布局图、设备平面布置图、设备给排水图、电路图、室内燃气管路图,以上每项从全面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分,完全满足得4分,有缺项或存在不合理得2分,不提供得0分。

提供施工设计方案,

格式自拟。

5

样品5

提供大单星盆水池≥1200*700*950,星斗深度为400mm一台,根据样品外观、板材厚度、结构、焊接、打磨进行评分;

1.样品表面纹理均匀一致,无明显划痕、锤印得1分,有缺陷得0.5分;

2.水槽板材厚度1.0mm±0.1mm1分,厚度低于0.9mm0分;

3.长宽高结构尺寸经测量,误差≤3mm1分,误差在3mm~5mm0.5分,误差>5mm0分;

4.焊接牢固,焊纹均匀一致,呈鱼鳞状,无裂纹得1分,焊纹不均匀得0.5分,焊接不牢固或有裂纹得0分;

5.所有边角打磨光滑,无尖角,无毛刺得1分,打磨不光滑得0.5分,有尖角,有毛刺得0分。

技术参数详见样品清单要求

3、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一) 评审因素里的商务部分(12%)的部分评分条款设置,存在不科学、不合理和指向性问题,应当予以调整和更正。

6

售后服务能力6分:

1)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售后服务人员中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高处作业证共3类特种作业证,每提供1类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提供证书佐证材料)

2)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售后服务人员,具有国家认可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每提供1名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提供证书佐证材料)

4、招标文件内容第一篇“投标邀请书”之三投标人资格要求(二)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满足的资格条件要求所示之内容,与招标文件的第四篇“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之“说明”(二)关于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说明所示之内容有明显矛盾和不相适应之处,请确定并明确相关规定。

5、招标文件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三 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一)“产品质量保证期”表述如下:“三、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一)产品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其投标产品质量保证期达到六年”,是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款,应当予以改正。

6、招标文件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四“付款方式”的条款设置,存在不合理和指向性问题,应当予以调整和更正。

诉求:敬请贵局核查相关投诉问题,依法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惩戒!

五、投诉受理

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区育才实验学校、区教育发展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我局于2024625日依法受理投诉。

六、调查取证情况

我局对投诉人提供的投诉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核实,依法调取、查阅了有关文件,就该采购项目(JLP24A00011)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研究,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采购人答复称:本校作为育才教育集团校,同时也是一所新建校,对学校整体建设以及产品品质要求相对较高,同一产品不同的厨房厂家生产出来的产品各有不同,使用寿命同样也存在较大差异,通过设置样品可更直观的了解各潜在投标厂家的生产加工能力,再通过对样品的材质、外观、焊接以及打磨工艺等进行综合评判,选择质量好及加工工艺好的厨房供应商,符合学校的整体建设需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三、样品递交及退还要求 (一)样品递交要求中只对样品的规格及技术参数作出要求,且样品表面纹理是否均匀一致等评审标准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才能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我局未发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针对投诉事项2:采购人答复称:本项目厨房共二层,厨房设备体量相对较大,而区别于家用厨房以及其它体量相对较小的商用厨房,本次采购不仅仅是供货及安装,还涉及整个厨房的给水、排水、电路以及天然气的接驳安装,结合类似厨房使用情况反馈,设备布置不合理以及水电气点位的错位等,将会对厨房管理以及使用带来极大的不便,不仅影响设备使用还还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等,而科学、合理的设备布置以及水电气的设计将更有利于提高本项目的整体品质,确保食品卫生安全、确保电气等设备使用安全,提高设备使用寿命,因此,无论从产品使用的便捷程度还是卫生、安全等方面,均与施工设计方案息息相关,且在厨房设备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实施方案及施工设计方案是很常见的评审因素之一,采购人从自身的需求出发,筛选有实力、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好的潜在投标人,符合采购人正当的采购需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和第五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经核实,投诉人所投诉本事项符合上述规定,未发现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且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针对投诉事项3:采购人答复称:售后服务能力是评审因素中重要组成部分,电工、焊工、高空作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职业技能岗位证书都是和实际需求密切相关,无论是电器产品维修、不锈钢制品焊接维修、抽排烟系统高空维修以及燃气灶具维修等均涉及以上证书,作为学校工程,学生食堂是人员较为密集场所,而厨房又涉及燃气安全等,因此售后服务人员持证上岗是确保校园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投入本项目的售后人员专业力量是后期能否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的强力保证,同时也是学校重点考察企业综合能力的要素之一,符合学校实际需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经核实,投诉人所投诉本事项只是要求:“每提供1类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每提供1名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并未要求提供“3类和3人”才得分,设置售后服务符合上述规定,且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针对投诉事项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和第九条一、二款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第八条规定属于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第九条规定属于评审因素,二者不重合。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要求:“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经核实,投诉人所投诉本事项符合上述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5:采购人答复称:学校食堂主要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保障,学校学生数量大,如出现设备故障导致的供餐服务问题,不仅仅影响到学生的基本用餐和身体健康,还存在着较大的舆情隐患,是学校不得不按最高标准进行要求的原因。质保期约定为6年,对投标企业而言,在投标产品的制作或者选择过程中,将会更加重视产品质量,努力提升项目整体品质,确保减少设备故障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响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经核实,投诉人所投诉本事项符合上述规定,且符合项目实际需求。

针对投诉事项6:采购人答复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渝财采购〔20228号):“附件2: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货物类示范文本202201) 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 四、付款方式:(二)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金额X%的预付款,中标人须提供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如果有)”。上述管理办法和货物类示范文本均未对预付款作强制要求,而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设置预付款。

    经核实,投诉人所投诉本事项符合上述规定。

七、处理决定

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我局对该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送达回证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2024718

(联系人:马明国,联系电话:68781318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育才实验学校华岩分校建设项目厨房设施设备购置(三次)采购项目(编号:JLP24A00011)(九财投处〔2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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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泽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收件时间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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