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2025年4月14日)
序号 | 补贴资金名称 | 政策级次 | 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发放形式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主管部门 | 责任科室 | 联系电话 | 投诉举报电话 |
1 |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市级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10号) | 一、二级残疾 | 一级:100元/月 二级:90元/月 |
打卡 | 1.持残疾证、户口本、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村(居)申请;2.交街道初审公示;3.残联审核;4.区民政审核 | 每月一次 | 当月 | 九龙坡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科 | 023-68435178 | 023-68435178 |
2 |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市级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10号) | 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士 | 90元/月 | 打卡 | 1.持残疾证、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村(居)申请;2.交街道初审公示;3.残联审核;4.区民政审核。 | 每月一次 | 当月 | ||||
3 | 生育关怀行动 | 区级 |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 知》(九龙坡卫发〔2017〕9号);关于计生协会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245) | 对女方满49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父母;计生特殊家庭60岁以上老人 | 每年端午节、中秋节、春节三大传统节日慰问按200元/人·次;重阳节慰问300元/人次;寒冬送温暖500元/人次 | 打卡 | 群众本人到户籍村(居)申请,村级初审-镇级审核-区县审批 | 每年4次 | 每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和重阳节前;寒冬送温暖在年底 | 九龙坡区计生协会 | 区计生协会办公室 | 023-68788878 | 023-68788878 |
4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市级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 低保对象 | 城市:750元/人;农村:610元/人。 | 打卡 | 户籍地所属街道申请 | 每月发放 | 最迟当月30日 | 九龙坡区民政局 | 低保中心 | 023-68435132 | 023-61968935 |
5 | 城镇低保物价补贴 | 市级 | 按市发改委文件执行 | 低保对象 | 按发改委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打卡 | 根据在册对象据实发放 | 按文件规定 | 当月 | ||||
6 | 农村低保物价补贴 | 市级 | 按市发改委文件执行 | 低保对象 | 按发改委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打卡 | 根据在册对象据实发放 | 按文件规定 | 当月 | ||||
7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 区级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关于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九龙坡民政〔2019〕47号) | 所有困难群体 | 根据文件按比例救助 | 打卡 | 户籍地、长期居住地所属街道申请 | 通过申请救助后发放,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一次 | 次月发放 | ||||
8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重大疾病关怀补助 | 区级 | 关于印发《“关注民生·关怀一生”重大疾病关怀实施细则》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11〕282号) | 低保对象、特困对象 | 住院每年1次200元 | 打卡 | 户籍地所属镇街申请 | 每季度发放 | 按实发放 | ||||
9 | 低保中艾滋患者补助 | 市级 | 《关于贯彻执行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的通知》(渝卫〔2006〕28号) | 低保对象 | 农村:50元/月,城市:100元/月 | 打卡 | 户籍地所属镇街申请 | 每季度发放 | 按实发放 | ||||
10 | 低保边缘家庭元旦春节慰问 | 区级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关于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慰问城乡困难群众工作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2〕376号) |
低保边缘家庭 | 低保边缘家庭300元/人 | 打卡 | 户籍地所属街道申请 | 每年一次性发放 | 当月 | ||||
11 | 城市低保节日慰问补贴 | 区级 | 关于做好2023年春节元旦慰问城乡困难群众工作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2〕376号),关于做好2023年五一端午慰问城乡困难群众工作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3〕107号),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慰问城乡困难群众工作的通知(﹝2023﹞—131) | 低保对象 | 元旦、春节城乡低保户300元/人(渝州路街道、石桥铺街道、二郎街道一户1人500元,一户2人或2人以上的300元/人发放),五一、端午50元/人,国庆、中秋50元/人 | 打卡 | 根据在册对象据实发放 | 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中秋(三次) | 节日期间按实发放 | ||||
12 | 农村低保节日慰问 | 区级 | 关于做好2023年春节元旦慰问城乡困难群众工作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2〕376号),关于做好2023年五一端午慰问城乡困难群众工作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3〕107号),关于做好2023年中秋国庆慰问城乡困难群众工作的通知(﹝2023﹞—131) | 低保对象 | 元旦、春节城乡低保户300元/人(渝州路街道、石桥铺街道、二郎街道一户1人500元,一户2人或2人以上的300元/人发放),五一、端午50元/人,国庆、中秋50元/人 | 打卡 | 根据在册对象据实发放 | 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中秋(三次) | 节日期间按实发放 | ||||
13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市级 |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渝民发〔2015〕71号) | 80岁老人以及60岁以上失能低保对象;年满80岁老人及60岁以上失能特困人员。 | 200元/月 | 打卡 | 户籍地所属街道申请 | 每月发放 | 按实发放 | 低保中心 社会救助科 |
023-68435132 023-68435178 | ||
14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 市级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孤儿1625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625/人.月(补足不足部分) | 打卡 | 监护人向户籍地镇街(或受委托村居)提出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区民政局复核、审批。 | 每月 | 当月(一般15日前) | 儿童福利科 | 023-68435181 | ||
15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金 | 市级 | 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2019〕71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20〕35号)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孤儿10000元/人.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8000元/人.年 | 打卡 | 监护人向户籍地镇街(或受委托村居)提出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区民政局复核、审批。 | 每月发放 | 当月(一般15日前) | ||||
16 |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物价补贴 | 市级 | 按发改委文件执行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按发改委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打卡 | 根据在册对象据实发放 | 按文件规定 | 当月 | ||||
17 |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元旦春节慰问金 | 区级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关于做好2025年元旦春节慰问城乡困难群众工作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4〕217号)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500元/人 | 打卡 | 根据在册对象据实发放 | 每年一次性发放 | 当月(一般15日前) | ||||
18 |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端午节慰问 | 区级 | 关于做好2023年五一端午慰问城乡困难群众工作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3〕107号 )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50元/人 | 打卡 | 根据在册对象据实发放 | 每年一次性发放 | 当月(一般15日前) | ||||
19 | 孤儿节日慰问补贴 | 区级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关于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慰问城乡困难群众工作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2〕376号) |
孤儿 | 元旦春节500元/人,五一端午50元/人,国庆中秋50元/人 | 打卡 | 户籍地所属街道申请 | 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中秋三次发放 | 两节日之间 | ||||
20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节日慰问补贴 | 区级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关于做好2023年元旦春节慰问城乡困难群众工作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2〕376号)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元旦春节500元/人,五一端午50元/人,国庆中秋50元/人 | 打卡 | 户籍地所属街道申请 | 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中秋三次发放 | 两节日之间 | ||||
21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 市级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 城乡特困人员 | 975元/月 | 打卡 | 本人或受委托人向户籍地镇街提出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区民政局复核、审批。 | 每月发放 | 当月 | 社会救助科 | 023-68435178 | ||
22 | 特困物价补贴 | 市级 | 按发改委文件执行 | 城乡特困人员 | 按发改委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打卡 | 无 | 按文件规定 | 当月 | ||||
23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市级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渝民〔2018〕135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0〕179号)、《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
城乡特困人员 | 全护理:500元/月 半护理:300元/月 全自理:100元/月 |
打卡 | 本人或受委托人向户籍地镇街提出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区民政局复核、审批。 | 每月发放 | 当月 | ||||
24 | 精减退职老职工及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 | 市级 | 《九龙坡民政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及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1〕239号) | 精减退职老职工/襄渝铁路伤残民兵民工 | 每人救济标准不一致 | 打卡 | 历史遗留问题人员,无新增 | 每月发放 | 当月 | ||||
25 | 老年人福利——100周岁及以上 | 区级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关于做好2025年元旦春节慰问城乡困难群众工作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4〕217号) |
九龙坡区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人 | 1000元/人 | 打卡 | 户籍地所属街道申请 | 每年一次性发放 | 元旦、春节之间 | ||||
26 | 特困节日慰问补贴 | 区级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关于做好2025年元旦春节慰问城乡困难群众工作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4〕217号) |
城乡特困人员 | 元旦春节500元/人,五一端午50元/人,国庆中秋50元/人 | 打卡 | 户籍地所属街道申请 | 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中秋三次发放 | 两节日之间 | ||||
27 | 精减襄渝节日慰问 | 区级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关于做好2025年元旦春节慰问城乡困难群众工作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4〕217号) |
精减退职老职工/襄渝铁路伤残民兵民工 | 元旦春节300元/人,五一端午50元/人,国庆中秋50元/人 | 打卡 | 历史遗留问题人员,无新增 | 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中秋三次发放 | 两节日之间 | ||||
28 | 离世慰问金 | 区级 |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老年人“离世关怀”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11〕283号) | 60岁以上离世老人家属 | 200元/人 | 打卡 | 逝者家属前往户籍地社区申请 | 每月发放 | 最迟当月月底前 | 社会事务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023-68435157 | ||
29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中央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农村独子双女父母,独生女父母 | 农村独子双女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独生女父母1560元 | 打卡 | 群众本人到户籍村级提出申请,村级初核并公示-镇街初审-区县审核确认 | 每年一次性发放 | 每年8月30日前 | 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人口家庭科 | 023-68782390 | 023-68782641 |
30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中央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渝卫发〔2024〕3号) |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年1032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年12960元。 | 打卡 | 群众本人到户籍村级提出申请,村级初核并公示-镇街初审-区县审核确认 | 每年3月,8月分2次发放 | 每年3月31日前;8月30日前 | ||||
31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 | 市级 | 《关于规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卫发〔2021〕56 号) | 新增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 每年新增并纳入国家特别扶助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 5000元一次性养老保险金补贴 | 打卡 | 申报独生子女死亡时纳入 | 每年一次性发放 | 每年8月30日前 | ||||
32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 | 市级 |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渝卫发〔2024〕3号) | 农村户口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 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年12960元 | 打卡 | 群众本人到户籍村级提出申请,村级初核并公示-镇街初审-区县审核确认 | 每年3月,8月分2次发放 | 每年3月31日前;8月30日前 | ||||
33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 | 中央 |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工作的通知》(渝卫家庭发﹝2016﹞72号) | 计划生育手术后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 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3120 | 打卡 | 群众本人到户籍村级提出申请,村级初核并公示-镇街初审-区县审核确认 | 每年一次性发放 | 每年8月30日前 | ||||
34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集中照护服务救助补助金 |
中央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渝民发〔2024〕39号) |
60岁以上低保完全失能老年人 | 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2380元/月)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 打卡 | 1.持低保证、户口本、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村(居)申请;2.交街道初审;3.老年人行为能力评估;4.街道公示;5.区民政审核。 | 每月一次 | 次月 | 九龙坡区民政局 | 养老服务中心 | 023-68600221 | 023-68600221 |
35 | 80 周岁以上低保老人 困难补助 |
九龙坡区民政局、九龙坡区财政局《“关 注民生·关怀一生”老年关怀相关政策实施细则》(九龙坡民政〔2011〕281 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区民政局〈关于提高 80 周岁以上低保老人困难补助经费的请示〉办理意见的报告》(九龙坡财政文〔2025〕27 号) |
具有重庆市九龙坡区户籍且春节当月享受低保的 80 周岁及以上的老人 | 600元/人 | 打卡 | 低保在册80 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据实发放 | 每年一次性发放 | 春节当月发放 | 九龙坡区民政局 | 老龄工作科 | 023-68825220 | 023-68825220 | |
36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中央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重庆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农发〔2024〕77号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额和上年结转资金测算确定。 | 打卡 | 社申报、公示, 村镇审核、制表, 区核定、发放。 | 每年一次 | 6月-8月 |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农技站 | 023-68850064 | 023-68055653 |
37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 中央 |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规〔2021〕7号) | 在补贴实施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由市农委按相关规定测算确定后发布。 | 打卡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 不固定 | 不固定 | ||||
38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中央 |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及做好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财农〔2023〕23号 | 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 | 结合上级下达的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同一块耕地不能重复享受补贴,2022年底前实际撂荒地不享受此项补贴。补贴依据为水稻、玉米和高粱三种作物的实际播种面积。 | 打卡 | 社申报、公示, 村镇审核、制表, 区核定、发放。 | 不固定 | 不固定 | ||||
39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市级 |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切实做好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通知》(渝移发〔2008〕171号) | 城镇困难移民 | 400元/年 | 打卡 | 困难移民申请、社区街道复核公示、区农委复核 | 每年一次 | 8-10月之间发放 | 水利管理站 | 023-68857403 | ||
40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中央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97号) | 农村困难移民 | 600元/年 | 打卡 | 困难移民申请、社区街道复核公示、区农委复核 | 每年一次 | 4-6月之间发放 | ||||
41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部级 、市级、区级 | 应急管理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修订稿)、《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渝应急发〔2020〕83号)、《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18〕235号) | 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生活困难人员或因灾倒损房屋人员 | 过渡期生活救助20元/人、天;倒塌或严重损失房屋6000元/间,4间及以上补助25000元;受灾群众冬春救助每人不低于150元/人。 | 打卡 | 过渡期生活救助由当地政府进行认定发放;冬春救助由受灾人员户主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社区)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应急局审定;倒房重建资金由本人申请、村(居)民小组民主评议、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应急局审定。 | 过渡期生活救助在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15天后,不超过3个月;倒房重建资金在房屋因灾倒损重建或维修后;冬春救助每年一次,每年12月至次年5月。 | 过渡期生活救助在灾后发放,保证灾民“五有”,倒房重建资金在区应急局审定后;冬春救助资金在收到市级拨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指挥中心 | 023-68653058 | 023-68783198 |
42 | 中职学生助学金 | 市级 |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 | 一档: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家庭学生。 二档:除一档以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户籍为连片集中特困地区农村(不含县城)学生、涉农专业学生。 |
一档:3000元/年 二档:2000元/年 |
打卡 | 1.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通过“全国资助系统”等系统比对学生身份; 3.学校“三审一公示”审核; 4.资助中心对过程进行监管并对结果予以认定。 |
每月 | 当月 | 九龙坡区教育委员会 | 资助中心 | 023-68855422 | 023-68855422 |
43 | 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 | 市级 |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 | 一档:原建档立卡学生。 二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优扶对象(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三档:其它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一档:3000元/年 二档:2500元/年 三档:1500元/年 |
打卡 | 1.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通过“全国资助系统”等系统比对学生身份; 3.学校“三审一公示”审核; 4.资助中心对过程进行监管并对结果予以认定。 |
一学期一次 | 资格认定通过之后 | 023-68529823 | 023-68529823 | ||
44 | 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制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寄宿制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国家、区级 |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2.财务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4)64号) 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20)91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九龙坡教资〔2020〕2号) |
(一)寄宿制已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二)防止返贫监测户; (三)城市低保; (四)农村低保; (五)特困供养学生; (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 (七)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八)孤儿; (九)烈士子女; (十)残疾军人子女; (十一)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非寄宿制困难学生(除原建档立卡户)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 寄宿制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 地方资助小学每生每年700元,初中每生每年975元。 |
打卡 | 1.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通过“全国资助系统”等系统比对学生身份; 3.学校“三审一公示”审核; 4.资助中心对过程进行监管并对结果予以认定。 |
一学期一次 | 资格认定通过之后 | 023-68668246 | 023-68668246 | ||
45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急救助) | 部级 、市级、区级 | 《重庆市应急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九龙坡区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九龙坡应急〔2023〕14号) |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 | 打卡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 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员视其困难程度给予一定救助。 | 应急救助在灾后发放,保证灾民“五有”。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应急科 | 023-68782198 | 023-68783198 |
46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 部级 、市级、区级 | 《重庆市应急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九龙坡区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九龙坡应急〔2023〕14号) |
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 按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 打卡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 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一次性抚慰。 | 审定后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应急科 | 023-68782198 | 023-68783198 |
47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过渡期生活救助) | 部级 、市级、区级 | 《重庆市应急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九龙坡区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九龙坡应急〔2023〕14号)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 | 打卡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 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过渡期生活救助在灾后发放,保证灾民“五有”。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应急科 | 023-68782198 | 023-68783198 |
48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部级 、市级、区级 | 《重庆市应急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九龙坡区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九龙坡应急〔2023〕14号) |
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1.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3.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
1.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6000元/间的标准给予救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5000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城乡重度(1―2级)残疾家庭每户增加救助4000元。 2.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每户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城乡重度(1―2级)残疾家庭每户增加救助1000元。 |
打卡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 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受灾户倒损房恢复重建的,应实 行项目管理,将救灾补助资金额度一次性告知受灾户,并在恢复重建正式开工时拨付50%补助资金,在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 将剩余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用于受灾户倒损房恢复重建的,应实行项目管理,将救灾补助资金额度一次性告知受灾户,并在恢复重建正式开工时拨付50%补助资金,在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 将剩余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应急科 | 023-68782198 | 023-68783198 |
49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部级 、市级、区级 | 《重庆市应急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九龙坡区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通知》(九龙坡应急〔2023〕14号) |
一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倒塌或损坏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二是本年度因灾农经作物绝收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三是本年度因灾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四是本年度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 | 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 打卡 | 按照受灾群众申请、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 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冬春救助每年一次,每年12月至次年5月。 | 冬春救助资金在收到市级拨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应急科 | 023-68782198 | 023-68783198 |
50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市级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渝建〔2018〕509号) | 低保、分散供养五保、建档立卡贫困户等贫困人群。 | C级改造修缮1.25万/户,D级拆除重建3.5万/户。 | 打卡 | 按照户申请、村评议、镇审核、区县审批流程进行申报 | 按年度改造计划完成情况拨付 | 区、镇联合验收合格后 | 九龙坡区住房城乡建委 | 城建科 | 023-61577227 | 023-61736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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