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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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中小学学生休、复学程序

日期:2021-04-11

(一)义务教育阶段休、复学程序

1. 因病假休学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收费单据等有效证明,到学校填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见附表),并经学校和区教委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教委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2.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并在休学时填写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上注明复学原因,并经学校和区教委签章同意。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区教委核准后,完成电子学籍复学处理。

3.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学期,一学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延长。休学时间达到一学期以上的,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可复学到下一个年级就读。

4. 休学、复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休、复学材料清单:

(1)核实查看学生身份证件;

(2)学籍网打印的学生信息;

(3)区县级以上医院(二甲以上)诊断证明;

(4)在该院住院证明及住院记录;

(5)住院收费单据;

(6)学校签字盖章的《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

(二)普通高中阶段

1. 学生因伤病、出国等特殊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定并报区教委确认后,准予休学并出具休学证明(见附表)。

2.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学生因患严重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或心理疾病,经医学鉴定须长期隔离者或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可要求其休学。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须办理休学手续的,应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公安、医院等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3.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区教委将及时处理。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原则为一年。

因伤病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因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实并报区教委确认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至多可休学三年。

4. 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须提前15个工作日,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医院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高考报名等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办理学生的复学手续。

5.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休学期三个月内的,原则上回原年级就读。

高中阶段休、复学材料清单:

(1)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签字盖章的《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休学证明》。

(3)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医学鉴定证明以及住院证明等。

(4)因出国、出境办理休学的学生需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证明。

(5)办理复学的学生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医学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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