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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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3137E/2026-00070 [ 发文字号 ] 九龙坡民政〔2026〕30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01 [ 发布日期 ] 2026-04-01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区社会组织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全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团体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局将区社会组织实施2025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5630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参检单位)

年检主要内容

本次年检,主要是对全区社会组织2025年度遵守宪法和法规政策、党建工作、履行法人治理、机构管理、人事和财务管理、业务活动、收费情况、评比表彰、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参与乡村振兴、公益活动、信息公开、涉外活动、开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东西部协作情况和自身存在的风险隐患及防范化解措施等方面事项进行检查,具体内容详见《年度工作报告书》。

年检时限

即日起至2026630日止,超过截止时间网上年检系统将自动关闭,逾期不再受理本次年检。

年检材料要求

参检单位应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年检材料,按程序完成年度检查工作。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如实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应当严格审查,对填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如网上填报内容与纸质报送材料不一致,将作为虚假填报情况处理。参检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交以下年检材料:

(一)《年度工作报告书》一式三份(直接登记的单位一式两份);

(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三)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符合以下条件的参检单位须提供重庆市内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按照“五年一审”工作要求,原登记证号尾号为“69”的参检单位,须提供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获得3A4A5A评估等级且在有效期内的参检单位可免于提交。

2.2024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参检单位,须提交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2024年度应参加而未参加年检的参检单位,须提供20242025年度审计报告。

(四)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工作提醒:2024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参检单位,须在《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对整改落实情况作专项说明。

、年检方式和程序

(一)年检方式

本次年检采取网上填报→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初审→打印《年度工作报告书》→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公示、办结、公告等方式进行。

(二)年检程序

1.网上填报年检信息。

参检单位登录“重庆市民政局”官网(网址:https://mzj.cq.gov.cn/)→在首页下拉至“政务服务”左侧找到“企业式场景服务”点击“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点击“社会团体年检或民办非企业年检”→进入“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登录页面”(未注册账号的参检单位,按照网页提示要求注册账号)→登录后自动跳转至“重庆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进入“重庆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后,选择左侧“年检信息”并选定2025年度年检任务,点击“填写年检信息”进行填写。

2.登记管理机关网上初审。

区民政局对参检单位填报的《年度工作报告书》进行网上初审,符合要求后予以初审通过。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参检单位备齐《年度工作报告书》等年检相关材料,及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年检审查,经签署审查意见和加盖印章后,完成审查。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参检单位将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的《年度工作报告书》等年检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待区民政局审核并作出年检结论加盖印章后,办结本次年检。

年检结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未参检”。为提高年检实效,区民政局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对社会组织年检材料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核实结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情况,综合研究确定2025年度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对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参检单位,将进行为期3个月的整改,整改后向区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区民政局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将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参检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或章程核准,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5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置比例不合理的;

4.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超期未换届、负责人超期超龄任职、负责人超职数配备等乱象未按期整改的;

5.名誉职务设置不规范的;

6.无特殊情况,未按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7.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负责人少于三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8.2025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9.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

10.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2.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3.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4.会员数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量、或无固定办公住所、或无专兼职工作人员、或净资产低于注册资金等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5.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6.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20.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1.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21.业务主管单位年检初审意见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四)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如发现参检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相关要求

(一)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参检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次年检,逾期不予受理。凡逾期未接受年检的,将被视为“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履行社会组织年检的初审是业务主管单位的法定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发送到所属社会组织,按时完成初审工作,且务必签署“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初审意见,指导并督促其于6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完成年检。年检结论关系到社会组织的社会信用、税收优惠、等级评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税前抵扣资格认定等重大权益,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高度重视年检工作。

(三)联系方式。联系人:刘世霞,联系电话:68435115,办公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58111社会组织管理科办公室。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202633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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