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较高、专业能力强、职业素养好、愿意长期扎根基层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局对《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6〕21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7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390457827@qq.com;
2.邮递信件: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8号(九龙坡区民政局);
联系人:张威,联系电话:68435181
附件:(公开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2023年7月12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城市基层党建要求,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需要,探索社区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多元化路径,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较高、专业能力强、职业素养好、愿意长期扎根基层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区工作者,是指经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认定,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和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为社区工作者的业务主管部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镇党委、镇政府负责社区工作者管理、教育、培训和使用。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的职责
第四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第五条 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务,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根据居民需求,提出合理方案,着力解决实际问题;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团结带领社区居民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和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和谐社区。
第七条 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八条 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就业服务、环境保护、两违整治、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九条 落实《九龙坡区村(社区)网格员履职清单》任务,开展日常走访,做好基础信息采集,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协助做好综合服务、专项工作等具体事务,当好走访摸排的信息员、突发事件的报告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事件先期的处置员。
第十条 各镇街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制定社区工作者的岗位职责规定,并要求社区工作者作出岗位承诺,年终进行述职。
第十一条 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需委托社区办理的事项,须送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并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的原则签订委托合同,及时划拨工作经费。
第三章 人员配置
第十二条 根据社区常住人口数和工作量大小等实际情况,核定社区工作者职数的配置。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社区工作者,由各镇街向区民政局提出人员增加配备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适当增加配置,达到相关政策要求。社区“两委”职数,一般按照5到9人配备,鼓励“两委”成员交叉任职。
第四章 选任招聘
第十四条 基本原则。社区工作者的选拔任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十五条 主要标准。政治思想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愿意长期扎根基层服务群众;会协调,善管理,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
第十六条选任程序。
(一)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或任命。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产生。
(二)社区“两委”正职原则上需在副职工作岗位上任职满3年或有3年以上相关岗位管理经验;社区副书记、副主任原则上需在社区“两委”成员或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第十七条 招聘程序。
(一)责任分工。社区工作者招聘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牵头,镇街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二)招聘录用。各镇街根据社区工作者缺员情况,提出招聘方案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审核后,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
(三)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可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有关规定参与社区选举,进入“两委”班子。
第十八条 各镇街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社区工作者档案,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并及时向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上报变动情况。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九条 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城镇职工收入水平、城乡居民纯收入、财政收入状况等因素,按照体现工作量、责任、绩效的原则,适时调整社区工作者报酬。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的待遇由基本补贴、职级补贴、绩效考核奖励构成。
(一)基本补贴。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按不低于全区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倍标准核定,副书记、副主任按书记、主任90%的比例确定,其他专职干部按书记、主任80%的比例确定。
(二)职级补贴。建立“三岗二十一级”的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社区正职岗指社区书记、主任,社区副职岗指社区副书记、副主任,社区一般工作人员岗指除社区正职、社区副职外与镇街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社区“两委”班子其他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职级由岗位、工作年限、学历、社工师资格、社区规模、表彰奖励等确定,职级对应职级补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三)绩效考核奖励。各镇街可结合实际,建立社区工作者绩效考核奖励机制,具体办法经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后报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的社会保险按照社保相关政策规定,由所在街道、镇统一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已办理的不再重复办理。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下情形,应依法予以解聘: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不适宜继续从事社区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单位以下离职或解聘条件的,应予离职或解聘:
(一)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基本合格的;
(二)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
(三)年内事假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
(四)被给予党纪处分,不适宜继续从事社区工作的;
(五)违反上级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从事社区工作的;
(六)被依法罢免的;
(七)受聘人员自行提出辞职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社区工作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社区工作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职位:
(一)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将社区工作者培训纳入全区人才培训规划,实行分级分层分类培训。推行多岗锻炼,实行一人多岗、一专多能。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对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进行培训,相关区级部门、街镇负责对其他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1次区级组织的集中培训,每次时间不少于5天。社区“两委”其他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区级组织的集中培训,每次时间不少于3天。
第二十七条 街道、镇每年举办1-2期社区工作者集中培训;建立入职培训和试用期制度,对新招聘社区工作者开展入职培训,学习基础知识、基本规矩;新招聘社区工作者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满进行测评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可结合实际,组织社区工作者外出考察学习、开拓视野,不断改善提升社区工作者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和理论水平。
第二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1次以上区、街道、镇组织的集中培训。
第八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 镇(街道)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相关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确需借调的,需经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并分别报送至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借调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条 推行社区工作者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工作制度,满足群众服务需求。严肃工作纪律,建立社区工作者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或违反社区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辞退或罢免等责任追究办法。社区工作者年休假、婚假、产假统一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应围绕基层党组织的职责任务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认真履行职责。建设“全科社工”队伍,在社区设立公共服务综合受理窗口,全面推行“一窗”受理和“一站”办理,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实现多窗口向综合窗口、一人一岗向综合岗转变。
第三十二条 建立“双纳入”机制,社区专职网格员统一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在工作安排、日常管理、考核评价等方面与社区工作者一体统筹;社区工作者除社区书记外,均纳入网格工作,落实包网入户。
第九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 考核内容。政治、思想道德和工作作风情况;维护群众利益,为群众解决问题的情况;组织和带领群众开展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的情况;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考核办法。
(一)健全社区工作者“双考双评”制度,将考核结果与人员补贴、评先评优挂钩。街道、镇负责对本辖区社区工作者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测评相结合的办法,分岗位目标考核和述职评议考核两方面。
(二)岗位目标的考核应结合社区治理目标和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通过“双述双评”的方式进行考评。述职评议应坚持上下结合,综合评议。社区工作者年终应在由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组成的测评会上述职,接受党员群众的测评。
(三)根据社区工作者的表现和测评结果,由镇(街道)党(工)委对社区工作者评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还可实行打分量化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执行,原《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社区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办发〔2016〕2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重庆市另有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