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举措做好卡(折)代管工作,筑牢社会救助“安全防线”
一是明确代管原则。明确卡(折)代管为特殊手段而非一般措施,仅在救助对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确因身体、精神等客观原因无法自行保管、使用卡(折)的特殊情况下方可实施,其对象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低保人员,因年老、重病重残等特殊原因,经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申请,并经镇街审核确认无误的救助对象。
二是签订代管协议。协议为救助方、代管方和监督方三方协议,同时由代管方建立资金收支明细账和卡(折)代管台账等代管档案,资金代管实行“一人一档”,如中止代管,台账应对中止前的收支进行汇总,如救助对象死亡,应书面说明剩余资金的流向和处置情况并留档。
三是强化事后监管。明确禁止在未获得救助对象授权的情况下,强制要求或擅自扣留救助对象的卡(折)进行代管的情形,同时,严禁将代管作为享受救助待遇的前提条件。针对上述情形,民政部门和镇街将通过定期核查、随机抽查与受理举报的方式进行监管,全力保障救助对象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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