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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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2863M/2025-00034 [ 发文字号 ] 九农(动检)罚〔2025〕1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5-04-23 [ 发布日期 ] 2025-04-23

行政处罚事决定书(九龙坡区胖虎宠物销售馆)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动检罚〔20251

当事人:九龙坡区胖虎宠物销售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九龙坡区胖虎宠物销售馆(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E01FNR6K

住所(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街道云湖路1号1-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正杰

身份证件号码:52**************14

当事人九龙坡区胖虎宠物销售馆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宠物犬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3月10日,区农业农村委收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移交的九龙坡区胖虎宠物销售馆涉嫌违法销售犬的线索。区农业农村委农业执法人员魏东、肖建锋于3月11日到位于九龙坡区九龙街道云湖路1号的九龙坡区胖虎宠物销售馆(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发现该宠物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十九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于3月11日经批准后立案调查。3月18日,执法人员对反映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3月20日,执法人员对九龙坡区胖虎宠物销售馆经营者李正杰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九龙坡区胖虎宠物销售馆经营者李正杰于2025年3月2日售卖给王晶云宠物犬,售卖前未申报动物检疫。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宠物买卖合同图片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正杰身份证照片1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1份、运输记录清单1份、宠物销售馆环境图片9份,证明九龙坡区胖虎宠物销售馆系个体工商户,为本案当事人,李正杰系九龙坡区胖虎宠物销售馆的经营者;李正杰与王晶云存在宠物犬交易事实,宠物犬货值金额为1500元;宠物犬来自辽宁,运输前经检疫合格。

2.询问笔录(李栋栋,2025年3月18日)1份、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1份、李栋栋身份证复印件1份、王晶云委托授权书1份、王晶云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李栋栋与王晶云向当事人支付1500元购买宠物犬;王晶云未获得该犬的检疫证明。

3.询问笔录(李正杰,2025年3月20日)1份。证明李栋栋与王晶云在九龙坡区胖虎宠物销售馆购买宠物犬花费1500元,购买宠物用品花费200元;当事人售卖宠物犬前未申报动物检疫。2025年4月1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动检罚告〔20251,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按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渝农发〔2023〕116号)第122条“有本条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7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3.6以上4.4倍以下罚款。”(法条原文)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750元(大写:柒佰伍拾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留学生创业园C栋3楼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制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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