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2863M/2025-00035 | [ 发文字号 ] | 九农(兽药)罚〔2025〕2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8-14 |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超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农(兽药)罚〔2025〕2号
当事人:重庆超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E4BBF01G
住所(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43号1层11号
法定代表人:胡超(身份证号:50**************6)
当事人重庆超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假兽药一案,本机关依法进行调查。
2025年7月22日,本机关接到市民反映,称通过美团电商平台在名称为“熊猫萌宠成长记宠物用品店九龙坡店”的店铺购买到假兽药,商家地址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43号1层11号。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依法询问了当事人,提取了相关证据。
现查明:当事人重庆超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超;身份证号:50**************6)在美团电商平台上注册名叫“熊猫萌宠成长记宠物用品店九龙坡店”的店铺,并于2025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在美团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名称为“友一宠 狗狗犬冠状检测宠物病毒筛查试纸”的商品。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宠物疫病抗原筛查产品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农办法函〔2024〕21号)“反映的宠物疫病抗原筛查产品用于对宠物特定疾病病毒的筛查,属于对宠物疾病的诊断物质,应当界定为兽药,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之要求,“友一宠 狗狗犬冠状检测宠物病毒筛查试纸”无兽药批准文号,属于假兽药。“友一宠 狗狗犬冠状检测宠物病毒筛查试纸”在电商平台上标价为32.8元/盒,实际销售30.8元/盒,共销售6盒,违法得所为18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照片1份,证明重庆超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是本案当事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电子身份凭证》(胡超)1份、《营业执照》1份,证明胡超是重庆超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兽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营业执照》1份、装有兽药的柜子照片1份、兽药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兽药经营资质,在经营兽药。
4.《询问笔录》1份、消费者订单截图1份、美团商务平台销售记录截图3份,证明重庆超怡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美团电子商务平台上在名称为“熊猫萌宠成长记宠物用品店九龙坡店”的店铺销售“友一宠 狗狗犬冠状检测宠物病毒筛查试纸”,标价为32.8元/盒,实际销售价格为30.8元/盒,共销售6盒,违法所得184.8元。
5.名称为“友一宠 狗狗犬冠状检测宠物病毒筛查试纸”商品外包装图片3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友一宠 狗狗犬冠状检测宠物病毒筛查试纸”商品为假兽药。
本机关于2025年8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九农(兽药)罚告〔2025〕2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美团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名称为“友一宠 狗狗犬冠状检测宠物病毒筛查试纸”的假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行为,没收当事人经营假兽药的违法所得,并处假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按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渝农发〔2025〕34号)序号342“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低于五千元的。”从轻处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2.9 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兽药的行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作出如下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肆元捌角(小写:184.8元);
2.处假兽药货值金额2倍罚款叁佰陆拾玖元陆角(小写:369.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重庆杨家坪支行西郊分理处(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29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