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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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2863M/2026-000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6-02-25 [ 发布日期 ] 2026-02-25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重庆乐宠荟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重庆乐宠荟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7MA5YPUQB0P

法定代表人

杨东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九农(饲料)罚〔202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经营饲料

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

当事人重庆乐宠荟商贸有限公司在2025年10月8日至10月29日期间,通过其在拼多多电商平台注册的名叫“宠冠三军”的店铺销售名叫“牛初乳大骨钙”的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标价14.25元/瓶,已售和未售共30瓶,货值金额427.5元;销售10瓶、实际所得138.5元。

处罚依据

当事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之规定。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之规定,应责令改正经营“牛初乳大骨钙”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5元和19瓶“牛初乳大骨钙”,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且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立即停止了涉案产品的经营,有效防止了危害后果的扩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从轻处罚情形。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杨东梅提交了家庭困难证明,其个人生活确有困难,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应减轻处罚。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危害后果有限以及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罚类别

没收、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叁拾捌元伍角(小写:138.5元);

2.没收“牛初乳大骨钙”商品19瓶。

处罚金额

处罚款壹仟元(小写: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2月5日

处罚机关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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