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关于开展2025年失业保险 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规〔2025〕10号)精神,现就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返还对象
2024年当年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严重失信、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单位不纳入发放范围。
二、返还条件
(一)参保单位2024年当年依法参保12个月,并足额缴纳费款所属期在2024年1至12月的正常参保、延迟增员、调整缴费基数的失业保险费。
(二)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4年度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月平均人数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20%(裁员率计算方式:2024年度参保单位停保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024年度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月平均人数×100%)。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口径为渝人社规〔2025〕10号文件印发之前,该单位离职后领取失业保险金且停保时间在2024年期间的人数;参保缴费月平均人数口径为渝人社规〔2025〕10号文件印发之前,2024年1至12月各月该参保单位“正常参保人数+延迟增员人数-延迟减员人数”的总和÷12。
(三)在渝人社规〔2025〕10号文件印发之前,参保单位补齐费款所属期在2024年1-12月失业保险费未申报及未缴纳部分的,不影响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享受。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照单位及其职工2024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单位及其职工2024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返还,执行期间,国家和我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2024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包含费款所属期在2024年1至12月的正常参保、延迟增员、基数增加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部分,不含补缴的历史欠费及延迟减员、基数降低产生的退费部分。
企业划型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进行认定。对统计部门未明确划型的企业,根据系统内原有企业划型数据进行认定。
四、返还程序
(一)免申即享。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方式分批次筛选符合返还条件的对象,建立2025年度稳岗返还对象信息库,返还对象通过“渝快办”账号登录“重庆公共就业服务网”,核实确认基本信息。我区失业保险科将对返还对象确认的信息严格按照内控管理要求进行复核,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参保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将返还资金发放至指定银行账户。
(二)自主申报。符合返还条件但未被纳入“免申即享”范围的用人单位,以及参保单位对参保缴费、裁员率、返还额度、企业划型、严重失信、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等有异议的,由我区失业保险科核定后提交系统进行修正或通过线下申报。政策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三)特殊情形。对未申请对公账户的参保单位,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可根据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签字盖章的有效说明,将返还资金打入该单位的法人账户。对不确认返还信息的返还对象,由区失业保险科在区县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仍未确认的,视为放弃享受本次稳岗返还。
(四)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稳岗返还政策范围,但不适用“免申即享”。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承诺书、劳务派遣资料等材料供经办机构审核,具体经办流程市局另行通知。
五、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用于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生活补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参保单位应建立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台账备查,经查实违规领取拒不退还、未按规定使用稳岗返还资金的,应退回稳岗返还资金,列入稳岗返还黑名单,并取消下一次享受稳岗返还资格。
联系电话:023-61968824
附件:1.重庆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
2.九龙坡区2025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市局下发第一 批企业名单(52家)
重庆市九龙坡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