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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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消防救援局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九商务发〔2025〕36号

 

区商业安全办公室成员单位:

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九龙坡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消防救援局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九龙坡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九龙坡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秩序,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经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消防安全指南(试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渝消发〔2023〕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再生资源定义】本办法所指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定义】本办法所指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是指在不影响居民生活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在社区内或社区附近固定和规范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场所,包括回收、中转、分拣、集散等回收经营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种类型。

第四条  【适用范围】九龙坡区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上位法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动力电池等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基本原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贯彻绿色、安全发展要求,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防范安全风险。

第六条  【支持与创新】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鼓励发展“互联网+”回收模式,支持企业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平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加盟)、兼并合作等方式,整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扩大回收网络覆盖面,实现规模化发展。

 

第二章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设立

 

第七条  【设立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设立应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2号)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  【设立位置要求】不得违反《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区域违法设置相应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第九条  【建筑要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筑宜独立设置,确有困难的,与其他功能场所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隔;不应设置在违法建筑或住宅建筑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不应设置在违法建筑和住宅内,当设置在住宅建筑内商业服务网点时,可燃易燃回收物资不宜过夜堆放。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厂房库房及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不得违规使用可燃易燃夹芯彩钢板搭建或分隔,办公,住宿,垃圾、废品加工分类、处理、储存等功能用房之间不得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形成“多合一”现象。

第十条  【回收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与企业、居民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文明的回收服务。

第十一条  【暂存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合理划定物资堆放区域,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不得锁闭安全出口。

第十二条  【布局原则】主管部门在进行本区域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总体布局及相关设施建设活动,应当与环卫设施的规划建设相衔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网点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两网融合”。

 

第三章 回收站点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者义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在开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前,应先了解相关规定,掌握开设区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选址、规模、场地建设和设施配备等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设置和建设规范,并符合市场主体登记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设立位置要求。

第十四条  【经营登记】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应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登记注册,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当符合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管局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不包括再生资源回收,不得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活动。

收购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应当将经营证照置于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五条  【经营信息】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信息台账,记录回收的物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按要求安装摄像头,配合接入九龙坡区再生资源数字化应用场景。

第十六条  【部分物资回收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应当遵守《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规范》《废旧纺织品回收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行程序。

第十七条  【禁止回收物品】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有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及其容器。

(二)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矿物油及其报废沾染容器、废油漆桶、医疗废物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等,取得经营许可的除外。

(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及嫌疑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禁物品。

第十八条  【环境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要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并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噪声、粉尘、污水、异味等污染:

(一)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定期消毒,及时整理和清洁地面,做到无积存垃圾,无污水溢流。不得将垃圾及其它杂物弃置公共区域。

(二)及时清运回收物品和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非法占道、乱堆放、乱张贴、乱拉挂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经营。

(三)对分拣出来不可回收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园林绿化垃圾要按规定进行收运处置,对于分拣出来不可回收的工业固体废物,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

(四)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产生的废水收集后排入附近排污管网;附近无管网的,要将废水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等污染物。

第十九条  【转运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废旧物资应及时转运,力争做到日收日清: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转运车辆应为封闭式运输设备,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喷涂或粘贴可回收物专用运输车标志,并设置防止跑冒滴漏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渗沥液滴漏、各类废弃物飞扬洒落,装卸货物时应避免产生噪音,不扰民。

(二)从事再生资源运输的机动车和驾驶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安全要求,确保使用的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不得使用拼装、报废机动车及灯光信号、制动、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且运输过程中应当通过捆扎、覆盖、围挡等方式,保持车辆整洁,沿途不遗撒、飘落载运物品。鼓励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再生资源回收从业者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和火灾防控工作,保障生产经营安全。

(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本质安全。

(二)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规范设置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配备应急照明、疏散标识标志和灭火器,鼓励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或简易喷淋装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暂存、转运过程中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内配置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电气线路必须规范穿管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直接穿越、搭设在易燃可燃废品堆垛上或者距离堆垛太近,严禁在配电箱下方堆放易燃可燃物。电器设备严禁直接敷设在可燃基座上。

(四)从事高风险作业(如氧切割、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和高空作业等)的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办理使用登记,经检验合格且在检验有效期内,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人员管理】相关部门或镇(街道)应积极引导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参加由相关部门或镇(街道)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再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能、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知识,规范作业。从业人员在回收作业时佩戴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经营者须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道德】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不得扰乱市场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蓄意串通捏造和散布虚假信息。

(二)强买强卖,以操纵市场为目的,合伙哄抬或压低再生资源的价格。

(三)其他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部门职责】区商务委是本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规范和扶持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发展,指导行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行政检查,发现站点违法违规行为向相关执法部门移交;负责统筹安排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定期组织部门、镇(街道)开展拉网式排查检查,对隐患突出、整改效果较差的站点实施联合执法;负责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复盘制度,定期组织部门、镇(街道)研究会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突出问题,将各部门、镇(街道)履职情况纳入区政府办通报督查事项。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发展的相关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协助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危险废物以及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依职责指导镇(街道)做好报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经营用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管;依职责做好经营用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报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在建设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镇(街道)依法查处非法占道、乱堆放、乱张贴、乱拉挂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利用违法建筑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等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物流运输监管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交通领域审批的相关承运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配合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对再生资源回收车辆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予以支持和规范。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镇(街道)按相关规划要求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不符合相关规划的土地用于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税务局负责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涉税违规行为;落实有关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纳入消防“双随机、一公开”系统监管;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行业部门督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负责依法处置区商务委移交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镇(街道)消防领域赋权执法事项除外〕。

区公安分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废旧金属经营活动的治安管理,对强买强卖、黑恶势力介入、收购和贩卖赃物等犯罪行为进行依法整治和查处;负责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负责查验废旧金属回收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登记;负责查处从事废旧金属收购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履行备案手续或办理变更手续以及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进行登记行为。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对再生资源回收违法违规占地行为依法查处。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给区公安分局、区商务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应办未办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无照经营行为和未按注册登记事项从事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依职责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监督工作的责任;负责对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区供销社负责指导本系统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发展,推动系统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企业)创新回收模式,督促其依法依规经营。

其他违法情形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职责】各镇(街道)承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属地管辖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摸查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数量、分布、经营情况等,建立回收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户口”档案资料并实行积分制管理,定期对外公布本辖区内符合规范标准的回收站点名单,做好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统计报送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辖区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管理机制,推动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纳入网格化管理,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实行统一编码,加强信息化管理;督促村(社区)做好日常巡查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业专项整治及联合执法行动,督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治安管理、市场监管及市容环卫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推进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视频监控建设工作,根据实际场地条件,在具备基础设施配套的区域内,科学规划再生资源站点运输车辆停放区域,允许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车辆在规定时间、地点和路线开展再生资源回收活动。

(四)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日常监管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开展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行业规范、生态环境、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再生资源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在镇(街道)权限范围内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职责】村(社区)负责做好本村(社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日常检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涉及的规划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等方面做好综合管理;定期与不定期对本村(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管理情况开展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建设工作台账,及时将相关安全隐患报告属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

(二)协助配合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

(三)受理并协调处理本村(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问题信访投诉。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职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或者国家有关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如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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