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MB1E02705W/2025-0005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行政事务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7-23 |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5〕F-0000011号
当事人:重庆穗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CCDKKU8A
法定代表人:邓标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15-12号
2025年6月2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戴小龙(22000721023)、朱建军(22000721022)、张敏(22000721022)对重庆穗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15-12号)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5月20日穗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新疆乌鲁木齐七日游的业务,未与新疆美布尔国际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重庆穗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5年6月20日,经批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6月23日,该旅行社负责人宋清碧持旅行社委托书、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笔录中承认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团队确认件1份;
3、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4、重庆穗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5、法定代表人邓标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宋清碧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
6、负责人宋清碧的询问笔录1份;
7、证据提取单3份。
2025年6月26日,本案调查终结。
综上,重庆穗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的新疆乌鲁木齐七日游的业务时,未与新疆地接社签订相关委托合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参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标准,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025年7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重庆穗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4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7月1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重庆穗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重庆穗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对重庆穗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下石桥支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重庆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或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7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5〕F-000001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