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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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MB1E02705W/2026-0005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6-09-04 [ 发布日期 ] 2026-09-04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件行政执法案件办理信息(重庆都要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分社、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1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6〕第F-000013号 重庆都要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分社 当事人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罚款人民币35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7日。 2026.9.1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6〕第F-000014号 杨* 杨*作为此次旅游行程的直接负责人,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 罚款人民币3000元。 2026.9.1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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