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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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MB1E02705W/2025-0008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5-11-27 [ 发布日期 ] 2025-11-27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九龙)文综罚字〔2025〕F-000017号


当事人:重庆恒聚广告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2767100

法定代表人:余彪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9号1幢32-8号

2025年10月11日19时24分至2025年10月11日19时34分(以国家授时中心为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戴小龙(22000721023)、朱建军(22000721022)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对重庆恒聚广告有限公司备案网站“www.cqox.com”进行了远程勘验。

执法人员打开天眼查查询重庆恒聚广告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重庆恒聚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2767100,法定代表人:余彪,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9号1幢32-8号,注册日期:2014年09月30日,经营范围:赛事策划、公关活动策划、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登记机关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注册商标“幻灵漫宇”,网站备案1个为“www.cqox.com”。

执法人员打开QQ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www.cqox.com进入目标网站主页,在网站首页上部可见“出去翱翔”,页首显示搜索界面,以及热门搜索动画目录,主页显示各类推荐的动画片名目以及公告提醒“本站所有资源在付费后均自动给出下载链接和密码”,尾页有ICP备案号“渝ICP备18016074号-4”以及公告“加入网站会员终身免费下载所有”。

执法人员点击2009年日本动画片《美食的俘虏》,显示购买条件,注册用户9.9漫币,普通会员和永久会员免费,购买下载权限的链接。再次点击1971年日本动画片《骷髅13》,同样显示购买条件,注册用户9.9漫币,普通会员和永久会员免费,购买下载权限的链接。

2025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核实重庆恒聚广告有限公司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日,经批准,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4日,重庆恒聚广告有限公司法人余彪持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到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其在笔录中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编号为(渝九龙)文远勘字﹝2025﹞第17号的(远程)勘验笔录及录像1份;

2、证据提取单1份;

3、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

4、重庆恒聚广告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法人余彪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法人余彪的询问笔录1份;

7、证据提取单3份。

2025年11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

重庆恒聚广告有限公司在备案网站“www.cqox.com”(出去翱翔),通过充值会员和漫币的方式,经营漫画作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规定,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3日我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依法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渝九龙)文综罚告字〔2025〕F-000017号)。已当场送达至当事人,截止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当事人在得知违规事实后,及时关停备案网站“www.cqox.com”(出去翱翔)的经营行为,参照《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十三条第(一)项,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重庆恒聚广告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下石桥支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重庆非税收入收缴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会

2025年11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重庆市九龙坡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渝九龙)文综罚字〔2025〕F-0000017号(恒聚广告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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