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3-00037 | [ 发文字号 ] | (九)应急罚〔2023〕执二 0066 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4-10 | [ 发布日期 ] | 2023-04-11 |
重庆昌鑫汇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3〕执二 0066 号
被处罚人: 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职务: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重庆昌鑫汇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渡路 89 号-附 8 号 6-4 邮政编码:4000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某 职务:
联系电话:182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 年 3 月 15 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昌鑫汇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油漆库房、调漆间、喷漆房设置的插座、临时照明灯具、部分作业设备(如电子秤、调漆用的电机等)、摄像头、使用的电器线路未采用金属套管不满足防爆要求,其中喷漆房 2 内的防爆灯灯罩破损,发现该公司调漆间、喷漆房、烤漆房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探头的设置位置不合理(应设置在距离地面 0.3M-0.6M 之间),保护半径不足(不超过 5M),不具备现场报警功能。喷漆作业公共区域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探头。
依据《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GB14444-2006)6.2 喷漆区电器接线和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 1 区规定(《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2014)3.2.11 区应为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依据《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 第 6.1.2 条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离地坪(或楼地板)0.3M-0.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 2M 内。检测略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 0.5M-1M;检测略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 0.5M-1M。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检查记录 1 份,讯问笔录 2 份,身份证复印件 2 份,工作证明 1 份,营业执照 1 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在执法检查后,你公司立即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 ,账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 年 0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