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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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7094455928/2023-0006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25 [ 发布日期 ] 2023-08-25

袁某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3〕执二 0156号

被处罚人:袁某   性别:    年龄:44     身份证号:330**********315

家庭住址: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花桥村119号                邮政编码:312400

    联系电话:1322*******    所在单位:重庆鼎采建材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组团1分区I04-2/04号     被处罚单位: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7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鼎采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重庆鼎采建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袁某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职责的印证材料。通过对重庆鼎采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袁某和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胡某,厂房出租方重庆富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某和该公司管理人员王某调查询问,确定重庆鼎采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袁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5份,工作证明4份,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5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你积极配合调查,执法检查后,未能能造成危害后果,同时联系安全专家进行咨询,指导整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决定给予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08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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