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5-00055 | [ 发文字号 ] | ( 九 )应急罚〔2025〕执二5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31 | [ 发布日期 ] | 2025-07-31 |
重庆圣佳木丽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九 )应急罚〔2025〕执二5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重庆圣佳木丽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86号附1号
邮政编码: 4000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3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7月14日,接西彭镇上报,你(单位)生产现场中央除尘器收尘箱木粉尘积尘较重。2025年07月1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对该情况进行核查,发现你(单位)生产现场正在使用一套中央除尘器收集木粉尘,该中央除尘器收尘箱木粉尘积尘严重,未及时清理,粉尘从中央除尘器收尘箱中溢出。通过对你(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确认你(单位)生产现场中央除尘器收尘箱未落实粉尘清扫,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核查记录1份,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
以上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该情形判定为1项重大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应急【2024】 90号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46项第一档,决定给你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