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川旭运输有限公司 “10·17”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17日10时8分,在九龙坡区杨九路黄桷坪工商银行路口,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受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局任组长单位的重庆市垫江县川旭运输有限公司“10·17”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巡警支队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重庆市垫江县川旭运输有限公司“10·17”道路运输一般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号码:渝DA8**5,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重庆市垫江县川旭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唐鸿重工牌XT5312GJBT5E14;车辆识别代号:LZZ1BXNA8******6,发动机号码:6420E0****8,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6月30日,交通强制保险公司及保险单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龙营销服务部,保险单号:022243019805033*****48。
据车辆检验报告:重庆市正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2022)道交痕字第326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DA8**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传动、行驶、转向、制动系统及前照灯性能有效,该车行驶系(第四轴车轮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但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姚某德,男。住址:大足区********72号,联系方式:1580******8,身份证号码:500225***********6;准驾车型:B2, 有效起始日期:2010年02月04日,有效期止:2026年02月04日。
(三)事故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杨九路黄桷坪工商银行路段,道路走向为黄桷坪往李家沱大桥方向,双向4车道,事发地点前方约22米处设有人行横道,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控制,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白天。
(四)事故责任单位情况
重庆市垫江县川旭运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石岩路鼎峰名苑1-2-2幢401号(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成立时间:2019年04月18日;法定代表人:余某川;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销售:汽车配件、普通机械设备及配件。(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五)其他情况
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姚某德驾驶车辆起步时对道路周边交通状况疏于观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①的规定。当事人熊某碧在设有人行横道路段未从人行横道通过,且在车辆已经起步时加速横穿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②的规定。当事人姚某德、熊某碧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伤亡人员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0月17日10时8分许,姚某德驾驶渝DA8**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杨九路往李家沱大桥方向行驶,至杨九路黄桷坪工商银行路段遇红绿灯信号放行起步时,熊某碧从车辆右方未经人行横道从右至左横穿道路时,被姚某德驾驶的渝DA8**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撞击并碾压。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九龙坡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及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开展事故调查。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单位及时安排、安抚死者家属,协调赔偿等工作,全力善后。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熊某碧,女,67岁,重庆市丰都县************54号,身份证号:512324***********3)。
三、事故原因、性质、等级、种类
(一)直接原因
姚某德驾驶渝DA8**5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行人熊某碧相撞并碾压,导致熊某碧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姚某德驾驶机动车对前方道路安全情况疏于观察,以致临危措施滞后,造成事故发生。
2.熊某碧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且在车辆起步时加速横穿,造成事故发生。
3.重庆市垫江县川旭运输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活动,但该公司驾驶员未做到遵章守规,安全驾驶,造成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建议
(一)姚某德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①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熊某碧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②之规定,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予责任追究。
(三)重庆市垫江县川旭运输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活动,但该公司驾驶员未做到遵章守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事故发生,建议由垫江县交通局依法处理。
五、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一)政府职能单位履职情况
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2022年10月,区交巡警支队着重开展了2022年国庆节和党的二十大期间道路交通安保工作、道路交通安全开展“一事故一排查”工作、秋冬季易受恶劣天气影响点段和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开展道路交通设施支撑结构安全排查工作、坚决防松懈防反弹全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隐患治理工作,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一次,安全生产检查2次,事故研判2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94107件。
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杨家坪大队:结合“减量控大”、文明城区创建工作、货车、酒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各类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查处酒驾、醉驾24起、违法停车6700起、重型货车超载29起、大型货车故意遮挡号牌1起。同时,大队结合“七进”工作、“减量控大”以及文明城区创建工作,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宣传1次、进社区宣传1次,走访企业10次、走访工地5次、驾校2次。专题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题教育培训4次,并在辖区宾馆、户外LED、楼宇电视、电影院等展播交通安全宣传视频等。
垫江县交通局:2022年初,垫江县交通局制定了《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县道路运输事务管理中心制定了《2022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指导计划》,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定了《2022年度执法检查及勤务工作计划》。全年共检查各类营运车辆2628台次,查处违法行为129件,经济处罚124件、罚款40.365万元。2022年2月15日,垫江县交通局对重庆市垫江县川旭运输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1次,共查出6个问题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月25日,所有问题已整改完毕。2022年10月19日下午,垫江县道路运输事务管理中心组织该公司就“10·17”道路运输一般事故开展安全生产约谈。
(二)处理意见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和垫江县交通局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六、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市垫江县川旭运输有限公司应深刻汲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类似事故发生,加强车辆的管理,认真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加大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加强事故预防,从源头上控制事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大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强化道路巡查检查,遏制事故发生,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路面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定点检查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遏制事故发生。
重庆市垫江县川旭运输有限公司
“10·17”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