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航物流有限公司“3·5”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3月5日12时57分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铝城大道陶家镇恒大小区路段,重庆恒航物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含死亡赔偿金)。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区应急局受区政府委托,组织成立了由区应急局任组长单位的重庆恒航物流有限公司“3·5”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名称:重庆恒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航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DJ6846;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9年5月30日;法定代表人:何某;营业期限:2019年5月30日至永久;住所:重庆市江津区******19-2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普通货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货运代理;货物装卸搬运及中转服务;互联网及实体店销售:农产品(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农产品初加工;市场经营管理;销售:五金交电、矿产品、砂石、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以上两项均不含危险化学品)、钢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资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381011983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证件有效期:2019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2日。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号牌号码:渝D****2;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恒航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宏昌天马牌HCL5317GJBZZ;车辆识别代号:LZZ******8;发动机号码:642******2;注册日期:2020年7月9日;发证日期:2020年7月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7月;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牟某林,男,汉族,恒航公司驾驶员,身份证号码:500107******0,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13号;驾驶证号:500107******0,档案编号:500******9,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11月8日,有效期限:2013年11月8至2023年11月8日;从业资格证号:500107******0,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28年2月15日。
(四)事故发生时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铝城大道陶家镇恒大小区路段人行横道线,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白天视线良好,交通标志、标线控制,双向四车道,该路段限速60公里,道路中间有隔离护栏以分隔不同方向来车。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5日12时57分许,牟某林驾驶渝D****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江津区滨江新城往华福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铝城大道陶家镇恒大小区路段时,将车行方向由右至左在人行横道线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惠碰撞并碾压。
二、事故报告、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驾驶员牟某林拨打了110报警,向公安机关报告了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行人张某惠被牟某林驾驶的渝D****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碰撞并碾压,当场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处理善后,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死者已火化。恒航公司、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三方经调解后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伤亡人员基本信息
死者:张某惠,女,汉族,59岁,身份证号码:510222******0,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7号。
(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含死亡赔偿金)。
四、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696号)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D****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前风窗玻璃完好、视野良好;该车间接视野装置(左、右后视镜及下视镜)设置齐全;该车转向、传动、行驶、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恒航公司的驾驶员牟某林驾驶渝D****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将行人张某惠碰撞并碾压,导致张某惠当场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驾驶员牟某林驾驶渝D****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经人行横道时,疏于观察,未停车让行正在人行横道线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导致事故发生。
2.恒航公司对驾驶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行车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张某惠(行人)在人行横道线上横过道路,在本次事故中无违法行为,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已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7******0号),张某惠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
(二)建议给予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1.恒航公司对驾驶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行车操作规程,导致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建议由江津区交通局依法对恒航公司进行处理,由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对恒航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2.牟某林(驾驶员)驾驶渝D****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经人行横道时,疏于观察,未停车让行正在人行横道线上横过道路的行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1]的规定,导致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已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7******0号),牟某林对本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建议由区公安分局依法对牟某林进行处理。
七、相关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一)政府职能单位履职情况
1.区公安交巡警支队:2023年3月,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着重开展了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道路交通安保、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客货运企业和场站两会源头安全大排查大检查、公路交通安全“春季守护行动”源头、进一步加强当前源头隐患排查治理、道路交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导、农村“6+5”支力量勤务工作等工作。召开安全生产会议1次,安全生产检查2次,事故研判2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91333件。2023年3月,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西彭大队根据支队统一部署,结合“减量控大”、文明城区创建、货车、摩托车、酒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各类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查处酒驾醉驾12起、重型货车超载69起、大型货车故意遮挡号牌1起、货车非法改装50起、载客汽车不使用安全带违法240起。通过“美丽乡村行”“农村大喇叭”在西部三镇陶家镇、西彭镇、铜罐驿镇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宣传1次、进农村宣传2次,走访企业5次、走访工地1次、走访搅拌站1次。在辖区劝导站开展联合执法宣传2次,并在辖区宾馆、户外 LED 、楼宇电视、电影院等展播交通安全宣传视频等。
2.江津区交通局:一是压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治理,压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2年以来,分析研判各类安全风险114个,落实整改防范措施199条,开展事故企业安全警示约谈10次,吊销事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7个。二是强化监管执法。2022年以来,检查指导道路运输企业786家次,排查治理隐患1717个,查处道路运输企业229家次;纳入双随机抽查道路运输企业1081家;开展诊断式执法6次,检查运输企业12家;受理有奖举报1件。2022年1月21日、4月11日、10月27日对恒航公司开展安全监督检查3次,排查治理事故隐患6个。三是深化专项整治。2022年以来,查处各类道路运输非法违法案件4357件,其中查处非法营运398件(含非法运输危化品48件)、危险货物运输51件、超限超载2133件、擅自改装296件、货物扬撒302件、公共交通客运117件、巡游(网约)出租529件,其他道路运输案件531件。四加强安全宣教。开展宣讲活动27场、交通运输安全“五进”宣传活动65次、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践诺”活动79场,参与人员1200余人次;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横幅100余副、散发安全应急科普资料23000余份,解答群众困难疑惑130余条;开展交通行业安全法制培训1期,职工安全技能培训2期,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2期,参与人员1000余人次。
(二)处理意见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江津区交通局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恒航公司:一是应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对公司进行一次深入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二是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是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举办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活动,加强对辖区交通领域相关人员(企业人员、驾驶员、乘客、行人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二是加强行业监管检查。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三是加强执法处罚。严格执法检查、执法处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度、力度、覆盖面,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并形成闭环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江津区交通局: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举办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活动,加强对辖区交通行业(客运、货运、危险货物运输、非法营运及网约车、公共交通、驾培等)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二是加强行业监管检查。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三是加强执法处罚。严格执法检查、执法处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度、力度、覆盖面,加强对恒航公司等的安全监管,并形成闭环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庆恒航物流有限公司
“3·5”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3年8月1日
重庆恒航物流有限公司“3.5”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公示).docx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