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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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普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6·11”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5-08-25


2025611945分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重庆普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含救治费用和死亡赔偿金)。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应急管理局受区政府委托,组织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的重庆普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11”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委、陶家镇人民政府派人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起重伤害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陶家空天信息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

工程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

工程类型:房屋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重庆巴山仪器有限责任公司

全过程咨询单位: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总承包单位: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分包工程名称:陶家空天信息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模板脚手架工程一区段

专业分包单位:重庆普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名称:重庆普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617FM67W;注册资本:30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20114日;法定代表人:戴*华;营业期限:2020114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渝东建材市场1-411;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对外承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21]015937,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64日至202763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50201526,有效期:2025128日。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611日早上,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陶家空天信息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一辆装有混凝土料的标准制式罐车从项目部施工区大门开进场地,935分许,途经1号楼前场地内一小斜坡时,突发故障,无法继续上坡前行,便停在小斜坡上,需从罐车卸出部分混凝土料,减轻车辆载重后,以便起步驶离。随即,普发公司安排普工陈安淑、陶光英进行罐车故障后的混凝土放料排险作业。

940分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锣鼓洞村陶家空天信息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1号楼屋顶面,盘扣钢管已堆码整齐,平整放在吊装托架上,普发公司的屋面司索信号工吴善林因内急而离开屋面,到项目部民工生活区上厕所,普工田燕将1号塔吊的4个小挂钩挂在吊装托架的4个孔上,围绕吊装托架转1圈检查,确认完全挂好后,做出向上手势,示意1号塔吊司机张国友起吊,张国友对可视范围内的环境进行观察,确定无异常后先进行了试吊,试吊正常。945分许,张国友先操作1号塔吊(规格型号:QTZ250)垂直吊装盘扣钢管至距屋面高约8米,超过屋面最高处外架后,再操作使塔吊大臂进行摆臂运行(摆臂角度约30°,东偏北),再操作使塔吊小车沿着塔吊大臂向前滑行约20米,最后操作使吊装托架下降至距地面高度约30m处,突然间,吊装托架上的1个小挂钩从托架孔上滑脱(吊装托架上共4个小挂钩,其中1个小挂钩滑脱),托架失衡,盘扣钢管从空中距地面高度约30米处散落下坠,砸到了下方正在地面上进行罐车混凝土放料排险作业的陈安淑、陶光英。

事故现场图见图1、图2、图3

1事故现场示意图(平面图)

2事故现场图

3事故现场图

二、事故报告、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普发公司的安全员尹*山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安全员肖*霞拨打了陶家镇派出所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告了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附近医院的120急救医务人员随即赶到事发现场对陈*淑进行抢救,陈*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陶*英先被送往西彭中西结合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其左肩部、右小腿部骨折,后转至西南医院治疗,无生命危险。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普发公司积极处理善后,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死者已土葬。普发公司与死者家属经协商后,达成死亡补偿协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二)伤亡人员基本信息

死者:陈*淑,女,汉族,49岁,身份证号码:512323**********63,住址:重庆市南川区***1**号,职业:普通工人。

伤者:陶*英,女,汉族,51岁,身份证号码:51022********23,住址:重庆市北碚区***9**号,职业:普通工人。

(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210万元(含救治费用和死亡赔偿金)。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吊装托架上的1个小挂钩从托架孔上滑脱,托架失衡,吊装的盘扣钢管从高空散落下坠,砸到了地面上的2名女工人,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陈*淑,普发公司普通工人,在作业过程中,未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导致事故发生

2.普发公司,未采取有效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

3.戴*华,普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4.田*,普发公司普通工人,在作业过程中,未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具备司索信号工资质而执行司索和指挥任务,示意起吊,导致事故发生

5.吴*林,普发公司司索信号工,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履行岗位职责,未及时发出正确信号,导致事故发生

6.张*友,普发公司塔吊司机,在作业过程中,未遵守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规听从不具备司索信号工资质的普通工人指令起吊,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此次事故是一起起重伤害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陈*淑,普发公司普通工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①]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1.普发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②]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③]对普发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戴*华,普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未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④]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⑤]对戴宏华实施行政处罚。

3.田*,普发公司普通工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⑥]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普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⑦]对田燕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4.吴*林,普发公司司索信号工,未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普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对吴善林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5.张*友,普发公司塔吊司机,未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普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对张国友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三)其他处理建议

重庆巴山仪器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了安全相关人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研判等工作。未发现上述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与此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建议不对上述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六、相关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一)政府职能单位履职情况

1.陶家镇:制定了《陶家镇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20246月以来,组织召开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6次。针对陶家空天信息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镇领导带头履职:20241015日、2025327日,镇长、副镇长(平安法治分管领导)带队检查;2025127日,副镇长(建设分管领导)带队检查。镇平安法治办公室开展日常安全检查3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开展日常安全巡查9次,督促企业整改问题隐患10个。通过“陶家镇在建工地企业微信群”发出安全宣传信息20余条,组织项目属地锣鼓洞村村委会及网格开展安全巡查,宣传走访和提示12次。

2.区住房城乡建委:制定了《九龙坡2025年度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印发了《关于做好2025年春节期间及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2025年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2025年以来,组织召开主任办公会8次、党组会11次,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10余次。结合“节后复工专项检查”“百日行动专项检查”“机械设备专项检查”“支模架专项检查”“动火动焊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等专项治理行动,累计检查项目400余次,治理安全隐患600余条,下发整改通知书15份,下发停工通知书3份。对项目经理进行记分13人,共计54分;对项目总监进行记分3人,共计7分;对项目专监进行记分3人,共计3分;对项目监理员进行记分2人,共计2分;对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记分2人,共计15分,累计简易处罚10起,共计处罚1万元。针对陶家空天信息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下属区建设事务中心每月进行了1次质量安全巡查,共形成巡查记录12份,发现并督促消除安全问题隐患36个,其中20241121日、2025113日、2025320日、2025411日,分别对项目基础阶段、主体阶段、外防护架、塔吊进行专项检查。

(二)处理意见

在此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陶家镇、区住房城乡建委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建议应从以下方面采取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普发公司:一是应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对公司进行一次深入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二是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是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陶家镇: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举办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活动,加强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二是加强属地监管检查。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科学制定属地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三是严格执法处罚。严格执法检查、执法处罚,加强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查处(移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形成闭环管理。

(三)区住房城乡建委: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举办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活动,加强对辖区所属监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二是加强行业监管检查。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科学制定行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三是严格执法处罚。严格执法检查、执法处罚,加强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查处(移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形成闭环管理。

(四)工程项目其他参建单位:一是应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参建各方应加强统一协调、管理,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对工程项目进行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依据法律规定,按照合同、协议等约定的权责利,及时落实整改。二是应各自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是应各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应各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重庆普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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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普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11”起重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2025.07.22(1).doc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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