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龙坡)应急罚〔2023〕工贸0007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重庆安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38号1幢大顺不锈钢产业园1-1-5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某某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8********2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安耀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经立案调查确认你公司存在上述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的规定,因你(单位)第一时间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整改,依据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则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则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之规定,从轻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九龙坡)应急罚〔2023〕工贸0007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