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浩铝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九 )应急罚〔2025〕执二54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 重庆银浩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友爱村2社
邮政编码: 4000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向某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15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04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你公司属于工贸有色行业,你公司生产现场使用天然气的熔炼炉、保温炉天然气管道无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与自动切断装置连锁。通过对你公司车间主任王某(身份证号:500************、办公室主任刘某(身份证号:500************)、文员杨某(身份证号:510************)进行询问,确认你公司生产现场使用天然气的熔炼炉、保温炉天然气管道无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与自动切断装置连锁。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第五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该情形判定为重大隐患,你公司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应急【2024】 90号《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46项第一档,决定给予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5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