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2855T/2025-00035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建罚〔2025〕第00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住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2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5 |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九龙)建罚〔2025〕第0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龙)建罚〔2025〕第003号
当 事 人:重庆凯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有胜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道官家林11号附9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新天泽·江上雲境大杨石项目W06-8/05、W06-9-1/05 地块2号楼、5号楼建设过程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你(单位)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移交表、施工现场违法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根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2、《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建筑市场类”序号1:“具备施工条件的下列工程:1.房建工程:在施工初期或地基基础施工阶段的”,属于违法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应当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罚款。本机关已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向你(单位)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现本机关对你(单位)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50483元(工程合同价款1%)。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计划科(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 8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九龙)建罚(2025)第00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