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2855T/2022-0004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住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1-05-22 | [ 发布日期 ] | 2021-05-31 |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承接、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承接、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渝工程改办〔2018〕1号)精神,九龙坡区印发了相应文件贯彻执行。由于机构改革,各部门、单位职能有所调整,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现重新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取消、承接、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动态调整
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情况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推进情况,对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实施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措施等及时动态调整,保证清单的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同一事项在纵向不同层级、横向不同区域相对统一。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细化完善配套措施
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改革要求,细化工作安排,强化组织实施,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申请材料等。对取消的事项,逐项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对承接的事项,加强承接能力建设,做好工作衔接,制定承接具体措施,确保承接事项接住接好;对合并的事项,要明确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对转变管理方式的事项,明确政府内部协作运行方式和相关要求;对调整审批时序的事项,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让审批时序更加符合工作实际;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要逐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示范文本和申请材料目录等,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市场主体从事政务服务事项有关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惩戒机制,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承接、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重庆市九龙坡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试点取消、承接、合并、转变管理方式、
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序 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改革方式 |
具体措施(改变行权方式、事中 事后监管措施等) |
备 注 |
一、取消事项 | |||||
1 |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社会投资类)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
|
2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区生态环境 |
部分取消 |
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
|
3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区农业农村委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
|
4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超高层建筑等雷电风险高的特殊项目除外)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取消 |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
|
二、承接权限事项 | |||||
1 |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部分承接 |
审批事项部分承接后,一是主动对接市级放权部门,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和措施,提高承接能力。二是要厘清市和区县两级审批权限,明确分级审批的标准和范围,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审批衔接,提高办事效率。 |
承接区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
2 |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用地预审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部分承接 |
审批事项部分承接后,一是主动对接市级放权部门,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和措施,提高承接能力。二是要厘清市和区县两级审批权限,明确分级审批的标准和范围,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审批衔接,提高办事效率。 |
同步承接下放给区县核准的投资项目涉及的“用地预审” |
3 |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区城市管理局 |
部分承接 |
审批事项部分承接后,主动对接市级放权部门,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和措施,提高承接能力。 |
|
4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区公安分局 |
承接 |
审批事项部分承接后,主动对接市级放权部门,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和措施,提高承接能力。 |
|
三、合并审批事项 | |||||
1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区城市管理局 |
合并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在道路和桥梁上依附或架设管线审批” |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
|
2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
3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区城市管理局 |
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
|
4 |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 ||||
5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区农业农村委 |
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 |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
|
6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
7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
8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区农业农村委 |
合并为“取水许可审批” |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
|
9 |
取水许可 | ||||
四、转变管理方式事项 | |||||
1 |
城市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地指标事项核准 |
区城市管理局 |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
|
5 |
“洪水影响评价 |
区农业农村委 |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
|
五、调整审批时序事项 |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
区环保局 |
调整审批(服务)时序 |
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调整审批时序后,完善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中介服务。 |
2 |
区县(自治县)权限内的节能审查 |
区发展改革委 |
调整审批(服务)时序 |
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调整审批时序后,完善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
3 |
权限内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含招标方案审查、节能评估和审查) |
区经济信息委 |
调整审批(服务)时序 |
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调整审批时序后,完善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
4 |
取水许可审批 |
区农业农村委 |
调整审批(服务)时序 |
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调整审批时序后,完善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
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区农业农村委 |
调整审批(服务)时序 |
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调整审批时序后,完善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
6 |
洪水影响评价 |
区农业农村委 |
调整审批(服务)时序 |
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调整审批时序后,完善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
7 |
入河排污口审批 |
区农业农村委 |
调整审批(服务)时序 |
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调整审批时序后,完善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
六、实行告知承诺事项 | |||||
1 |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用地预审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2 |
重庆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二、三级)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3 |
取水许可审批 |
区农业农村委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区生态环境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部分实施。 |
5 |
区县(自治县)权限内的节能审查 |
区发展改革委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6 |
权限内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含招标方案审查、节能评估和审查) |
区经济信息委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7 |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_市政项目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限特定类型的建设项目;2.限需以特定部门的审查意见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条件的建设项目。 |
8 |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_建设项目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9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10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_方案审查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11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_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12 |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_明确规划设计要求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13 |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14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
区城市管理局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15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方式核准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16 |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仅限市政工程。 |
17 |
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审批(不含铁路、通信、水利水电、公路、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不含公路、铁路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及特种工种资质)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18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
19 |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准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告知承诺 |
实行告知承诺后,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注: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实施范围、是否当场发证等,由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明确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