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两江四岸”治理提升长江北岸线贯通工程—九龙半岛滨江段建设项目(重庆龙门木材加工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两江四岸”治理提升长江北岸线贯通工程—九龙半岛滨江段建设项目(重庆龙门木材加工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
因“两江四岸”治理提升长江北岸线贯通工程—九龙半岛滨江段建设房屋征收项目(重庆龙门木材加工厂)建设的需要,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和《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府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于2024年3月6日决定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两江四岸”治理提升长江北岸线贯通工程—九龙半岛滨江段建设房屋征收项目(重庆龙门木材加工厂)。
二、征收范围:黄桷坪九渡口街24号、九龙坡区黄桷坪九渡口街24号、黄桷坪九渡口街24号对面。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四、签约期限:从2024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共计15天。
五、房屋征收部门: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征收实施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征创住房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七、现场办公地址:黄桷坪九渡口街24号,办公电话:13658068975,办公时间:上午09:00—下午18:00。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两江四岸”治理提升长江北岸线贯通工程—九龙半岛滨江段建设项目(重庆龙门木材加工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2.“两江四岸”治理提升长江北岸线贯通工程—九龙半岛滨江段建设房屋征收项目(重庆龙门木材加工厂)补偿方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两江四岸”治理提升长江北岸线贯通工程—九龙半岛滨江段建设项目(龙门木材加工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
房屋的决定
因“两江四岸”治理提升长江北岸线贯通工程—九龙半岛滨江段建设房屋征收项目(重庆龙门木材加工厂)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和《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府发〔2022〕14号)等规定,现决定对“两江四岸”治理提升长江北岸线贯通工程—九龙半岛滨江段建设房屋征收项目(重庆龙门木材加工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并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共涉及被征收人1户(其中住宅0户、非住宅1户),建筑面积1908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
“两江四岸”治理提升长江北岸线贯通工程—九龙半岛滨江段建设房屋征收项目(龙门木材加工厂)补偿方案
为全力推进“两江四岸”治理提升长江北岸线贯通工程—九龙半岛滨江段建设房屋征收项目,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该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两江四岸”治理提升长江北岸线贯通工程—九龙半岛滨江段建设房屋征收项目(重庆龙门木材加工厂)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项目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黄桷坪九渡口街24号、九龙坡区黄桷坪九渡口街24号、黄桷坪九渡口街24号对面以及征收红线范围内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土地和附属物。
(二)面积:收回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908㎡,国有土地使用权2595.2㎡。
(三)户数:征收总户数1户(重庆龙门木材加工厂)。
(四)签约期限: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为准。
二、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征创住房服务有限公司实施。
(二)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分别由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重庆万合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征收补偿参考的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
(五)《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龙坡府发〔2022〕14号)
(六)《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九龙坡府办发〔2022〕94号)
(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九龙坡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四、征收补偿对象
“两江四岸”治理提升长江北岸线贯通工程—九龙半岛滨江段建设房屋征收项目(重庆龙门木材加工厂)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产权人。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补偿方式
本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计算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的货币金额,支付完毕后补偿终结。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认定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档案的记载为准;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性质、用途,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档案的记载为准;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以权证载明或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为准。
六、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一)被征收有证房屋
序号 |
坐落 |
使用权单位 |
权证号 |
房屋用途 |
房屋结构 |
预评估单价 (元/㎡) |
1 |
黄桷坪九渡口街24号 |
重庆龙门木材加工厂 |
九区字第11790号 |
电房 |
砖柱砖墙 |
7170 |
2 |
黄桷坪九渡口街24号 |
重庆龙门木材加工厂 |
九区字第11786号 |
车间 |
砖柱无墙 |
7130 |
3 |
黄桷坪九渡口街24号 |
重庆龙门木材加工厂 |
九区字第11787号 |
生产车间 |
砖柱无墙 |
7130 |
4 |
黄桷坪九渡口街24号 |
重庆龙门木材加工厂 |
九区字第11788号 |
电工房 |
砖柱夹墙 |
7170 |
5 |
黄桷坪九渡口街24号 |
重庆龙门木材加工厂 |
九区字第11789号 |
车间 |
砖柱半砖墙 |
7050 |
6 |
黄桷坪九渡口街24号 |
重庆龙门木材加工厂 |
九区字第11791号 |
卷扬机房 |
砖柱砖墙 |
7170 |
7 |
九龙坡区黄桷坪九渡口街24号 |
重庆龙门木材加工厂 |
105房地证2005字第10501号 |
办公 |
混合 |
7650 |
(二)被收回土地(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
序号 |
坐落 |
使用权单位 |
权证号 |
土地用途 |
土地性质 |
预评估单价 (元/㎡) |
1 |
黄桷坪九渡口街24号对面 |
重庆市中区房管分局木材加工厂 |
九区国用(90)字第5864号 |
工业用地 |
划拨 |
1360 |
七、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科目
(一)价值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房屋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
2.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补偿
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评估价值。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面积为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部分。
(二)损失补偿
1.装饰装修补偿
(1)经认定公示,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成时间给予装饰装修补偿:2010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按照500元/平方米补偿;2000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按照480元/平方米补偿;1990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按照460元/平方米补偿;1980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按照440元/平方米补偿;即以每10年减少20元/平方米的标准类推,但最低不得少于380元/平方米。若被征收人认为装饰装修的补偿费应高于上述补偿标准,经被征收人申请,由该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进行装饰装修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
(2)实际用于经营、办公的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可参照住宅房屋的标准执行。
2.设施设备补偿
(1)非民用水、电、气表的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商业或工业的水、电、气表初装发票(或工程合同)的,按照发票(或工程合同)金额进行补偿,不能提供发票的,根据相关水电气部门提供的原始查档资料或证明材料进行补偿。
(2)民用水、电、气、闭路等其他附属设施设备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非商业或工业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附属设施,征收时按所涉相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水表:总表600元/个;电表:总表600元/个;天然气表:3500元/个;有线闭路:450元/户;宽带:300元/户;分体式空调拆装费:200元/台。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4.市场主体的设施设备补偿
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除房屋征收部门有专门要求外,补偿后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离。
(三)奖励补助
1.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非住宅、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按照被征收房屋(土地)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2.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根据提前天数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具体标准为:非住宅、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20元/平方米·日;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2)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最长不超过签约期限。
3.搬迁补助
根据被征收房屋用途计算1次搬迁补助,具体标准为: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C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四)特别说明
1.征收范围内既有有证建筑又有未经登记建筑,有证建筑和未经登记建筑视为一户,有证建筑和未经登记建筑在征收签约期内全部签订协议的,按标准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2.除特别说明外,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中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被征收房屋面积系为产权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
八、提交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提交以下要件
1.房屋(土地)所有权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它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4.征收补偿安置款项账户信息以及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
5.水表、电表、气表、闭路电视销以及专用变压器等相关附属设施的销户手续;
6.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有效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证件、补偿体量—签订协议—领取房屋(土地)补偿费—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土地)—领取相关奖励费—完成附属设施及相关权证注销手续—结算领取征收补偿尾款。
九、其他
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
庆市、九龙坡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