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白市驿隧道九龙坡段一期(道路部分)房屋征收项目(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白市驿隧道九龙坡段一期(道路部分)房屋征收项目(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
因白市驿隧道九龙坡段一期(道路部分)房屋征收项目(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建设的需要,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和《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府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于2024年4月11日决定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白市驿隧道九龙坡段一期(道路部分)房屋征收项目(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
二、征收范围:九龙坡区半山二村6号。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四、签约期限:从2024年4月22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共计15天。
五、房屋征收部门: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征收实施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征创住房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七、现场办公地址:九龙坡区半山二村6号,办公电话:15730385832,办公时间:上午09:00—下午18:00。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白市驿隧道九龙坡段一期(道路部分)房屋征收项目(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2.白市驿隧道九龙坡段一期(道路部分)房屋征收项目(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补偿方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1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项目(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因白市驿隧道九龙坡段一期(道路部分)房屋征收项目(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和《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府发〔2022〕14号)等规定,现决定对白市驿隧道九龙坡段一期(道路部分)房屋征收项目(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并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共涉及被征收人1户(其中住宅0户、非住宅1户),土地面积63.4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0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0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白市驿隧道九龙坡段一期(道路部分)房屋征收项目(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征收红线图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1日
附件
白市驿隧道九龙坡段一期(道路部分)房屋征收项目(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征收红线图
附件2:
白市驿隧道九龙坡段一期(道路部分)
房屋征收项目(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补偿方案
为全力推进白市驿隧道九龙坡段一期(道路部分)房屋征收项目(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该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白市驿隧道九龙坡段一期(道路部分)房屋征收项目(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项目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九龙坡区半山二村6号以及征收范围内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
(二)征收未经登记建筑面积58.8平方米,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63.4平方米。
(三)户数:征收总户数1户(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
(四)签约期限: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为准。
二、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征创住房服务有限公司实施。
(二)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承担。
三、征收补偿参考的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
(五)《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龙坡府发〔2022〕14号)。
(六)《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九龙坡府办发〔2022〕94号)。
(七)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处置办法(九龙坡府办发〔2022〕95号)。
(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九龙坡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四、征收补偿对象
白市驿隧道九龙坡段一期(道路部分)房屋征收项目(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产权人。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补偿方式
本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计算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的货币金额,支付完毕后补偿终结。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认定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档案的记载为准;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性质、用途,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档案的记载为准。
(三)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置办法(详见附件)。
六、被征收土地预评估价格
序号 |
坐落 |
使用权单位 |
土地用途 |
土地性质 |
预评估单价 (元/㎡) |
1 |
九龙坡区半山二村6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 |
医卫慈善用地二村6号 |
划拨 |
1430 |
七、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科目
(一)价值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房屋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
2.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补偿
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评估价值。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面积为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部分。
(二)损失补偿
附属设施补偿
民用附属设施:存在行业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下述标准执行:总水表:600元/户,分水表:500元/个;总电表:600元/户,分电表:500元/个;天然气:3500元/户;闭路:450元/户;宽带:300元/户;空调拆装:200元/台。本条涉及的“户”以缴费户为单位。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水、电、气、闭路、宽带不给予补偿,由征收人恢复,不另行收费。
(三)奖励补助
1.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非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
2.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根据提前天数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具体标准为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
(2)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最长不超过签约期限(在集中签约期内签约的,视为在签约期首日签约)。
3.搬迁补助
(1)根据被征收房屋用途计算搬迁补助,具体标准为: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2)被征收人原则上享受1次搬迁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或者在签约期限内主动搬迁的,享受2次搬迁补助。
(四)特别说明
1.征收范围内既有有证建筑又有未经登记建筑,有证建筑和未经登记建筑视为一户,有证建筑和未经登记建筑在征收签约期内全部签订协议的,按标准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全部完成有证建筑和未经登记建筑的搬迁交房的,按标准给予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2.除特别说明外,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中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和经认定公示的公房承租户;被征收房屋面积系由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组成;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
八、提交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提交以下要件
1.房屋(土地)所有权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它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4.征收补偿安置款项账户信息以及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
5.水表、电表、气表、闭路电视销以及专用变压器等相关附属设施的销户手续;
6.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证件、补偿体量—签订协议—领取房屋(土地)补偿费—腾空交被征收房屋(土地)—领取相关奖励费—完成附属设施及相关权证注销手续—结算领取征收补偿尾款。
九、其他
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九龙坡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执行。
附件:白市驿隧道九龙坡段一期(道路部分)房屋征收项目(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未经登记建筑处置方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1日
附件
白市驿隧道九龙坡段一期(道路部分)房屋
征收项目(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
未经登记建筑处置方案
根据对征收范围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情况,对征收公告签约期内主动搬迁的未登记建筑实际拥有人,予以一定的搬迁补助或补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即1990年4月1日前)企业修建的未经登记建筑物,原则上参照征收范围内同类有证房屋评估价的80%补偿安置,但最高不得超过有证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其中,奖励、补助参照同类有证建筑进行处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即2008年1月1日前)企业修建并经建设、规划等建设管理部门许可审批的未经登记建筑物,根据许可审批确定的用途和面积,参照同类有证建筑100%予以评估补偿,但补偿标准不得超过征收范围内其他同类有证建筑。其中,奖励、补助参照同类有证建筑进行处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即1990年4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修建的未经登记建筑物,房屋实际拥有人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房屋建安成本和土地成本分别进行评估补偿。其中,奖励、补助参照同类有证建筑进行处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即1990年4月1日后)至对应房屋征收项目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公布之前修建的未经登记建筑物,且不符合上述第(一)款第二、三项或第(二)款第二、三项情形的,按照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残值补助。其中,简易结构为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为4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为600元/平方米。
五、项目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发布前修建的构筑物,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助。
六、搬迁期内没有自愿拆除搬迁的违法建筑,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和辖区镇街依法按程序认定并予以处置。
七、经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进行处置的未经登记建筑在正式签约期内没有协议搬迁的,由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