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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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区铜罐驿镇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4-09

序号

事项名称

是否属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保持完好、清洁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

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4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5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保持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显示完好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

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7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重庆是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修订)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

8

对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9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10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规定,保持安全距离,以及遵守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消防技术标准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1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12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遵守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的规定,不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3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期检查、清洗和保养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燃气管道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4

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申请批准的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

15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16

对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经营运行为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

17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18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19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20

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使用围挡存放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1

对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占道停车点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22

对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23

对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的行政检查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
(一)设置占道停车点;
(二)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
(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
(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
(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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