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区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97号 代表建议的复函
王建国代表:
您在区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在“增绿添园”工程中,要依靠法制保护生态环境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态势下,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除了行政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方式外,对符合情形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违法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
2018年8月31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18〕43号)。2018年10月17日,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了《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九龙坡府办发〔2018〕257号)。方案要求在全市全区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真正做到环境有价,损害严惩。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
方案明确了应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形,如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对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诉讼规则
201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若干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规则,创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体系,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则,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规则,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集中管辖我区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类案件的江津区人民法院也在积极贯彻执行该项规定。
此复函已经李锡智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您填写在《答复函回执》上寄给我们,帮助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