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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日期: 2026-07-13

202677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修订)》(九龙坡府发〔2026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2024年颁布以来,《重庆市九龙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修订)》(九龙坡府发〔202419号)〔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对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为全区各类征地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提高搬迁效率,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区征收事务中心牵头起草了《实施办法(修订)》,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网络舆情风险评估审查以及区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后,经区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77日正式印发。

二、适用范围

九龙坡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修订)》

三、主要修订内容

1:《实施办法(修订)》有几章?具体包含涉及哪些内容?

1:《实施办法(修订)》共分534条,全文包括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和附则共5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明确该实施办法制定目的、服务对象、适用范围、上位法依据和各部门职能职责。

2)征地补偿。明确集体土地征收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3)人员安置。明确集体土地征收人员安置对象计入标准及实施细则。

4)住房安置。明确集体土地征收住房安置对象计入标准及住房安置具体实施方式。

5)附则。明确本实施办法施行时间及九龙坡区农村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

2:本次修订的内容是什么?

2:本次修订包含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享受基本奖励和特殊奖励的住房安置方式;二是进一步细化特殊奖励梯度;三是设置搬迁奖励梯度;四是调整签约奖励享受方式;五是统一临时安置费标准。

3:本次修订在奖励住房安置方式方面有什么变化?

3:本次修订明确了享受基本奖励和特殊奖励的住房安置方式,对原《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进行修订,将“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方式的,给予基本奖励和特殊奖励。能够享受奖励的安置方式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准。”修改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给予基本奖励和特殊奖励”。

4:本次修订在特殊奖励方面有什么变化?

4:本次修订进一步细化特殊奖励梯度,对原《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进行修订,将“前15日(含第15日)内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2000/平方米的特殊奖励;后15日内(含第30日)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1500/平方米的特殊奖励”修改为“前5日内(含第5日)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2000/平方米的特殊奖励;610日内(含第10日)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1500/平方米的特殊奖励;1115日内(含第15日)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1000/平方米的特殊奖励;1620日内(含第20日)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500/平方米的特殊奖励;2125日内(含第25日)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300/平方米的特殊奖励;2630日内(含第30日)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200/平方米的特殊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特殊奖励”。

5:本次修订在搬迁奖励方面有什么变化?

5:本次修订设置搬迁奖励梯度,对原《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进行修订,将“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的,按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修改为:“搬迁奖励按照腾空并交出房屋的期限计算,总期限为20日。前10日内(含第10日)腾空并交出房屋的,按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后10日内(含第20日)腾空并交出房屋的,按房屋有证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期限腾空并交出房屋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6:本次修订在签约奖励方面有什么变化?

6因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在签约期限内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的已给予特殊奖励,因此,本次修订将签约奖励调整为仅由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享受。对原《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签约奖励的内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安置对象2000/人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修改为“安置房安置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按安置对象2000/人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并将其调整至第二十五条。

7:本次修订在临时安置费标准方面有什么变化?

7本次修订统一安置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不再随过渡年限变化而变化。对原《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进行修订,将“住房安置人员过渡期在24个月内(含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过渡期在25个月(含25个月)至48个月内(含4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0元;因住房安置方的原因造成超过48个月未安置住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5元”修改为“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

九龙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文件调整对照表

《实施办法(修订)》

(黑体部分为增加或修改内容)

原《实施办法》

(黑体部分为对应变化内容)

第二十五条安置房安置的,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1020/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含5平方米)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安置房建安造价标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核定并公布。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安置房安置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按安置对象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

第二十安置房安置的,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1020/平方米)购买。

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含5平方米)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货币安置价格标准购买。安置房建安造价标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核定并公布。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八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给予基本奖励和特殊奖励。

基本奖励按照货币安置款额的20%计算。

特殊奖励按照签订住房货币补偿安置协议的期限计算,总期限为305日内(含第5日)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2000/平方米的特殊奖励;610日内(含第10日)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1500/平方米的特殊奖励;1115日内(含第15日)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1000/平方米的特殊奖励;1620日内(含第20日)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500/平方米的特殊奖励;2125日内(含第25日)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300/平方米的特殊奖励;2630日内(含第30日)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200/平方米的特殊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特殊奖励。

第二十八条选择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方式的,设立基本奖励和特殊奖励,能够享受奖励的安置方式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基本奖励按照货币安置款额的20%计算。

特殊奖励按照区征地实施机构与住房安置对象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的期限分别计算,总期限为30日。自通知签订协议之日起,在前15日内(含第15日)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2000/平方米的特殊奖励;在后15日内(含第30日)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并交出房屋的,按应安置建筑面积给予1500/平方米的特殊奖励;超过签约期限未签订协议的,不给予特殊奖励。

第二十九条搬迁奖励按照腾空并交出房屋的期限计算,总期限为20日。前10日内(含第10日)腾空并交出房屋的,按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后10日内(含第20日)腾空并交出房屋的,按房屋有证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期限腾空并交出房屋的,不给予搬迁奖励。

第二十九条在签约期限内签订人员安置协议和房屋拆迁协议的,按在签约期限内签订住房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安置对象2000/人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出土地的,按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搬迁奖励。

第三十二条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按两次计发。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

第三十二条征地搬迁农村住房,按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按两次计发。

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300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货币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住房安置人员过渡期在24个月内(含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过渡期在25个月(含25个月)至48个月内(含48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0元;因住房安置方的原因造成超过48个月未安置住房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5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2419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2115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政策原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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