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问题一: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区级预算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问题二:项目单位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书;
(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五)区财政局或项目单位出具的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六)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题三:项目单位申请投资概算审批时,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哪些材料呢?
答: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单位申请投资概算审批时,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资概算审批申请书;
(二)投资概算审查报告;
(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设计批复;
(四)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题四:当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10%时,如何处理?答: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问题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具体操作流程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项目投资未超过概算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工程单项变更100万元以内且工程单项变更未超过合同总价10%,并满足工程变更品迭后增加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应当由项目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在变更实施之前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后报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备案;工程单项变更10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单项变更超过合同总价10%,并满足工程变更品迭后增加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在变更实施之前,由项目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后,将变更方案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审批。工程变更品迭后增加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共同确认后,将变更方案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以上变化如需动用工程预备费的,由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查情况进行批准。如不立即施工变更内容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项目单位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即可施工,并立即报告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和区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在变更内容开始施工后一月内提交变更手续。
(二)项目投资超过概算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向区发展改革委报请调整投资概算。
涉及初步设计调整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