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部分征地政策全面推行
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
九龙坡府发〔2017〕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高新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 号),以及重庆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209号)文件有关精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利益,确保我区全面推行征地住房货币化安置工作顺利开展。经2017年4月10日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征地拆迁住房安置方式和货币住房安置对象、价格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安置方式
(一)时间范围
2017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新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化安置。
(二)调整对象
1.住房安置对象(符合征地人员安置条件的)在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的(不含离婚未婚人员),属于本次征地拆迁范围且人员安置完毕的,可申请享受增购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货币安置价结算。
2.在征地公告下达之前,住房安置对象的成年子女(仅指轮换工或农村宅基地批准时的在册人口),2016年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前原为城镇户口,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在他处确无住房的,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可参照实行货币化住房安置,其标准为15平方米,其配偶和子女不予货币安置。
3.在征地公告下达之日前,再婚的征地住房安置对象及其配偶(2016年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前原为城镇户口),经审核,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在他处确无住房的,结婚登记3年以上(含满3年)或婚内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实行货币化住房安置;离婚再婚不足3年的,只能以户为单位选择优惠购买统建安置房;其再婚配偶的原成年子女均不予安置。
二、住房货币安置标准
(一)西彭镇、铜罐驿镇、陶家镇、走马镇、含谷镇、巴福镇、金凤镇、石板镇,征地货币安置住房价格调整为4600元/㎡。
(二)白市驿镇,征地货币安置住房价格调整为5000元/㎡。
(三)中梁山街道、华岩镇、九龙镇,征地货币安置住房价格为5650元/㎡。
(四)货币安置住房价格调整后,其货币安置奖励和装修补助标准仍保持不变。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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