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九龙坡府发〔2018〕6号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及《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巩固和建设工作的通知》(渝环〔2017〕72号)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我区杨家坪、谢家湾、石坪桥、黄桷坪、石桥铺、二郎、渝州路、中梁山8个街道,九龙、华岩、白市驿、西彭、陶家、走马、含谷、巴福、金凤、石板、铜罐驿(不含第一社区)11个镇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约为430.63平方公里(不含铜罐驿镇第一社区1.23平方公里)。
二、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结合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我区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燃料组合。具体禁燃以下燃料: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禁燃高污染燃料(专用锅炉或配置有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除外)。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四、禁燃区的监管执法
(一)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区环保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实施属地管理。
(二)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区环保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及各镇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查处。
五、通告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2016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区的通告》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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