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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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九龙坡府发〔202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已于2020年5月7日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

实施意见(修订)

 

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8〕52号)、《重庆市民政局等9部门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民〔2018〕149号)、《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退役军人局〔2019〕13号),结合本区实际,现就九龙坡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接收对象

(一)本区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

九龙坡区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重庆市高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服务对象除外),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接收安置。

二)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

外省(区、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九龙坡区户籍的,或本人在九龙坡区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人申请,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可在九龙坡区安置,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接收。

(三)其他情况的退役士兵

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可由我区接收安置。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学校所在地在我区,可由我区接收。

二、退役士兵安置新旧政策衔接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文件规定,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执行改革后的安置政策,也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按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安置原则及办法

(一)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1.安置的对象。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

2.我区接收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按区委编委会确定的比例,根据退役士兵档案量化评分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其余人员安置到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或自主就业,其中,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3.根据工作实际,在市政府无新政策情况下,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委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拟订当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计划,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4.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费,并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同时按规定参加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区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5.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凡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6.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选择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则及办法

1.安置的对象。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士官(含农转城士官),服现役满10年、11年的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

2.我区接收并选择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退役士兵按照“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

3.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区的发放标准发放。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自主就业原则及办法

1.自主就业的对象

2018年9月1日以后退役的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

2.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标准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补助金。一次性补助金按照每服役1年不低于退役时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标准发放,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标准低于原《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九龙坡府发〔2016〕11号)的,按原标准执行。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义务兵服役不满2年的,按实际服役年限折算一次性补助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3.自主就业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年底区财政与市财政结算支付。

4.自主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就读中等职业学校;退役一年内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可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按《关于进一步落实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渝教职成〔2015〕59号)文件规定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具体按《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退役军人局〔2019〕13号)文件规定执行。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出现役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九龙坡府发〔2011〕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镇街、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具有组织、协调、指导的重要职能,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并负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的发放和工作安置;区委编办负责人员编制保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择优招录(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和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接续工作;区医保局负责退役士兵医疗保险接续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经费的落实及监管使用。要建立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和区人武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九龙坡府发〔2016〕11号)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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