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向
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龙坡府发〔2014〕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规范和推进我区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结合今年试点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推动具有九龙坡特点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努力为全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稳妥有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结合实际,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科学合理确定本级、本单位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和项目,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力保障和监督管理,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公开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强化绩效观念,坚持精打细算,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能,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改革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成熟做法和先进经验,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体制机制。
三、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四、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五、购买内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特定事项外,属于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务等事项,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原则上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
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都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
六、购买服务目录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目标,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社会公众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委和区政府中心工作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拟订我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报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公布实施,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动态调整。
购买主体应依据指导目录及时确定并按规定公布本部门(单位)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具体项目目录。
七、购买方式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服务外包。引入竞争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事项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交给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来完成,根据其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服务费用。承接主体不得转包。
(二)补助或奖励。对兼顾或义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力量,政府通过给予资金支持来降低特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从而使消费者具备购买能力,或弥补特定社会力量的生产成本,提高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能力。
(三)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
八、购买程序
(一)制定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结合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所需购买服务项目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评价方法以及承接主体的条件、服务期限等内容,按规定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二)实施购买服务。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采取补助或奖励方式的,按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采取其他方式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其中属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区委、区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需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由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2.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
3.单笔金额较小、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透明、节约、效能”原则自行选择其他竞争性方式实施。
4.不具备竞争性条件的项目,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合同方式实施。
(三)严格合同管理。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时间、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监督,及时验收结算。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九、资金安排及支付
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区委、区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一事一议”原则,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中解决的,由各部门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
(二)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未纳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但经批准可在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区委、区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比照前述(一)、(二)点规定支付。
十、组织保障
(一)明确分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1.区财政局负责牵头拟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购买服务预算管理体系和监管规则,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区编办负责梳理和调整部门职责,明确政府转移职能范围和内容,建立健全与部门职责相适应的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
3.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计划。
4.区民政局负责培育社会组织并核实承接主体的相关业务资质及条件,参与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5.区监察局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6.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会同区财政局细化购买服务项目的质量标准和建立本单位购买服务项目库,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二)信息公开。按照“谁组织,谁负责”原则,购买主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主动将购买服务相关的购买内容、承接主体、购买方式、资金安排、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绩效评价。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组织或通过引入第三方实施;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评价范围包括购买主体购买服务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承接项目的社会力量的服务绩效两个方面。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监督检查。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二)本办法中作为承接主体之一的其他机构,是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规定设立的公益一、二、三类事业单位,以及一些根据个别行业法律、法规规定,不在工商、机构编制和民政部门登记的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九龙坡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
附件
九龙坡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
一级目录 (5级) |
二级目录 (53项) |
三级目录 (269项) | ||||
---|---|---|---|---|---|---|
一 |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
(一) |
教育 类 |
1 |
公共教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2 |
公共教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 |||||
3 |
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 |||||
4 |
公共教育成果质量评估 | |||||
5 |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与推广 | |||||
6 |
学生竞赛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 |||||
7 |
公益性学前教育 | |||||
8 |
公益性义务教育 | |||||
9 |
其他政府委托的教育服务 | |||||
(二) |
医疗 卫生类 |
10 |
公共医疗卫生规划、政策、法规、标准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一 |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
(二) |
医疗 卫生 类 |
11 |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信息采集、发布辅助性工作 | |
12 |
政府组织的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 |||||
13 |
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 |||||
14 |
对灾害事故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的辅助性工作 | |||||
15 |
政府组织的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 |||||
16 |
公共卫生状况的评估 | |||||
17 |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普及与推广 | |||||
18 |
公共医疗卫生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19 |
政府组织的公共医疗卫生交流合作 | |||||
20 |
公共医疗卫生成果推广应用 | |||||
21 |
其他政府委托的医疗卫生服务 | |||||
22 |
医疗质量评估 | |||||
(三) |
文化 类 |
23 |
公共文化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24 |
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 |||||
一 |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
(三) |
文化 类 |
25 |
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传播 | |
26 |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服务 | |||||
27 |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艺演出 | |||||
28 |
政府组织的公益性艺术品创作 | |||||
29 |
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 |||||
30 |
文物保护的辅助性工作 | |||||
31 |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32 |
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研究项目 | |||||
33 |
其他政府委托的文化服务 | |||||
(四) |
体育 类 |
34 |
公共体育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35 |
公共体育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 |||||
36 |
公共体育运动竞赛组织与实施 | |||||
37 |
政府举办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38 |
政府组织的体育职业技能再培训 | |||||
一 |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
(四) |
体育 类 |
39 |
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 |
40 |
其他体育类服务事项 | |||||
(五) |
交通 运输 类 |
41 |
交通运输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42 |
政府组织的交通运输人才培训 | |||||
43 |
政府委托的公共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 | |||||
44 |
政府委托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服务 | |||||
45 |
其他政府委托的交通运输服务 | |||||
(六) |
住房 保障 类 |
46 |
保障性住房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47 |
保障性住房对象资格信息采集与管理辅助性工作 | |||||
48 |
保障性住房信息(房源信息等)征集与发布等辅助性服务 | |||||
49 |
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的辅助性工作 | |||||
50 |
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服务 | |||||
51 |
其他政府委托的住房保障服务 | |||||
(七) |
社会 保障类 |
52 |
社保经办服务 | |||
一 |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
(七) |
社会 保障 类 |
53 |
社保稽核服务 | |
54 |
社保类法律事务服务 | |||||
55 |
社会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 | |||||
56 |
其他社会保障类服务 | |||||
(八) |
公共 就业 类 |
57 |
公共就业规划和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58 |
公共就业信息的收集与统计分析 | |||||
59 |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性工作 | |||||
60 |
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 | |||||
61 |
技能培训项目验收 | |||||
62 |
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 | |||||
63 |
社区就业帮扶 | |||||
64 |
劳动力资源调查 | |||||
65 |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 |||||
(九) |
人才 服务类 |
66 |
政府委托的人才信息收集统计分析 | |||
一 |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
(九) |
人才 服务 类 |
67 |
高层次人才引进配套服务 | |
68 |
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人才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 |||||
69 |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及公益性招聘活动 | |||||
70 |
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服务辅助性管理工作 | |||||
71 |
公益性网上人才服务信息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管理 | |||||
72 |
其他公共人才服务 | |||||
(十) |
服务 三农 类 |
73 |
三农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74 |
农产品供需、价格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咨询服务 | |||||
75 |
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项目实施与管理 | |||||
76 |
政府委托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 | |||||
77 |
政府组织的农民种养技能培训及指导 | |||||
78 |
无公害农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 |||||
79 |
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评估 | |||||
80 |
政府组织的三农灾害性救助辅助性工作 | |||||
一 |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事 项 |
(十) |
服务 三农 类 |
81 |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 |
82 |
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辅助性工作 | |||||
83 |
其他政府委托的服务三农事项 | |||||
(十一) |
资源 环境 类 |
84 |
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85 |
政府组织的资源环境评估服务 | |||||
86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 |||||
87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考核、监督检查及环境污染调查辅助性工作 | |||||
88 |
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监测及公共环境监测设施建设及维护辅助性工作 | |||||
89 |
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工作 | |||||
90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信息、环境质量信息收集及分析 | |||||
91 |
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 | |||||
92 |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服务 | |||||
(十二) |
公共 安全类 |
93 |
公共安全政策研究、宣传辅助服务 | |||
94 |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辅助服务 | |||||
一 |
基本 公共 服务 事项 |
(十二) |
公共 安全 类 |
95 |
社会治安辅助服务 | |
96 |
交通安全辅助服务 | |||||
97 |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维护管理辅助服务 | |||||
98 |
校园安全辅助服务和校车服务 | |||||
99 |
政府委托的其他公共安全服务 | |||||
(十三) |
其他 |
100 |
其他政府公共服务事项 | |||
二 |
社会 事务 服务 事项 |
(一) |
社区 事务 类 |
101 |
社区管理政策研究、规划及宣传服务 | |
102 |
政府委托的助老助残、外来人口管理、社区调查等社区事务组织与实施 | |||||
103 |
政府委托的社区人才培训 | |||||
104 |
政府委托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类 | |||||
105 |
退休人员社区管理和服务 | |||||
106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服务 | |||||
107 |
流动人口融入服务 | |||||
108 |
社区学院教育服务 | |||||
二 |
社 会 事 务 服 务 事 项 |
(二) |
社会 救助 类 |
109 |
社会救助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110 |
社会救助对象的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 |||||
111 |
社会救助的组织与实施等辅助性工作(包括医疗救助、心理咨询、群众转移安置、救助款物管理等) | |||||
112 |
公办救助机构监管的辅助性工作 | |||||
113 |
政府组织的群众性应急救助培训 | |||||
114 |
政府开展的社会救助专业人才培训 | |||||
115 |
公益性养老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116 |
公益性助残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 |||||
117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救助服务 | |||||
(二) |
法律 援助 类 |
118 |
法律援助规划及政策研究服务 | |||
119 |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 | |||||
120 |
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 | |||||
121 |
法律援助对象情况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 |||||
二 |
社 会 事 务 服 务 事 项 |
(二) |
法律 援助类 |
122 |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人才的培训 | |
123 |
其他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服务 | |||||
(三) |
社工 服务 类 |
124 |
社工服务规划和政策研究服务 | |||
125 |
政府组织的社工人才的培养 | |||||
126 |
政府委托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 |||||
127 |
社工队伍监督管理的辅助性工作 | |||||
128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工服务 | |||||
(四) |
社会 福利 类 |
129 |
社会福利政策研究、规划、咨询及宣传服务 | |||
130 |
公办社会福利设施管理与维护服务 | |||||
131 |
社会福利服务对象信息收集等辅助性动态管理工作 | |||||
132 |
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 |||||
133 |
政府委托的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等专业资质岗位的职业培训 | |||||
134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服务 | |||||
(五) |
慈善 救济类 |
135 |
慈善救济的引导政策研究服务 | |||
二 |
社 会 事 务 服 务 事 项 |
(五) |
慈善 救济 类 |
136 |
慈善救济监管及服务 | |
137 |
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组织与实施 | |||||
138 |
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宣传 | |||||
139 |
捐助站辅助性服务工作 | |||||
140 |
政府实施的慈善救济项目的评估 | |||||
141 |
其他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服务 | |||||
(六) |
公益 服务 类 |
142 |
政府举办的公益服务的组织实施辅助性工作 | |||
143 |
公益项目的策划和组织 | |||||
144 |
公益服务绩效评价 | |||||
145 |
其他政府委托的公益服务 | |||||
146 |
其他政府委托的志愿者服务项目 | |||||
(七) |
人民 调解 类 |
147 |
人民调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148 |
人民调解服务辅助性工作 | |||||
149 |
政府组织的人民调解队伍培训 | |||||
二 |
社 会 事 务 服 务 事 项 |
(七) |
人民 调解类 |
150 |
其他政府委托的人民调解服务 | |
(八) |
社区 矫正 类 |
151 |
社区矫正政策研究、咨询及宣传服务 | |||
152 |
政府设立的社区矫正中心的维护与管理服务 | |||||
153 |
政府委托的矫正项目实施与日常管理 | |||||
154 |
被矫正人员信息的收集等辅助性工作 | |||||
155 |
政府委托的矫正工作队伍的日常管理及培训 | |||||
156 |
被矫正人员就业指导与推荐 | |||||
157 |
政府委托的矫正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 |||||
158 |
其他政府委托的社区矫正服务 | |||||
(九) |
安置 帮教 类 |
159 |
安置帮教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 |||
160 |
安置帮教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 |||||
161 |
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包括职业技能、就业、心理咨询等指导) | |||||
162 |
其他政府委托的安置帮教事项 | |||||
二 |
社会 事务 服务 事项 |
(十) |
宣传 类 |
163 |
政策法规宣传等辅助性工作 | |
164 |
公共宣传、公益性宣传规划研究 | |||||
165 |
政府举办的专题公益宣传活动的其他辅助性服务 | |||||
166 |
政府宣传人才队伍的培训 | |||||
167 |
其他政府委托的宣传服务 | |||||
(十一) |
其他 |
168 |
其他政府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 |||
三 |
行业 管理 与协 调事 项 |
(一) |
行业 资格 认定 和准 入审 核类 |
169 |
行业从业资格标准和政策研究服务 | |
170 |
政府组织的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服务 | |||||
171 |
行业准入技术标准制定辅助性工作 | |||||
172 |
从业资格认定纠纷的技术服务及调解处理 | |||||
173 |
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核、行业准入条件审核 | |||||
174 |
其他行业资质认定、人员资格认定和准入辅助性工作 | |||||
(二) |
处理 行业 投诉 |
175 |
行业管理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三 |
行业 管理 与协 调事 项 |
(二) |
处理 行业 投诉 |
176 |
政府设立的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维护和申诉受理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民营企业、政府采购、销售彩票、消费者、产品质量) | |
177 |
政府委托开展的行业投诉数据统计与分析服务 | |||||
178 |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投诉处理服务 | |||||
(三) |
评优 评奖 |
179 |
行业检查、评比 | |||
(四) |
信用 管理 |
180 |
行业信用管理 | |||
(五) |
其他 |
181 |
其他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 | |||
四 |
技术服务 事项 |
(一) |
科研 类 |
182 |
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宣传服务 | |
183 |
政府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 |||||
184 |
科研能力管理与评估 | |||||
185 |
政府组织的科研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 |||||
186 |
科普知识的普及与推广 | |||||
187 |
其他政府委托的科研服务 | |||||
四 |
技 术 服 务 事 项 |
(二) |
行业规划 |
188 |
政府组织的行业布局等总体规划研究服务 | |
189 |
政府委托的专项性规划的研究 | |||||
190 |
政府委托的行业规划评估服务 | |||||
(三) |
行业规范 |
191 |
政府组织的行业规范研究服务 | |||
192 |
政府开展的行业规范评估 | |||||
193 |
政府组织的行业标准制定 | |||||
194 |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规范服务 | |||||
(四) |
行业调查 |
195 |
政府组织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查 | |||
196 |
政府组织的经营状况调查 | |||||
197 |
政府组织的社会诚信度调查 | |||||
198 |
政府组织的服务满意度调查 | |||||
199 |
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情况调查 | |||||
200 |
政府组织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调查 | |||||
201 |
其他政府委托的行业调查服务 | |||||
四 |
技 术 服 务 事 项 |
(五) |
考试培训 |
202 |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审(评定) | |
203 |
行业考试报名受理、资料审查 | |||||
204 |
政府委托的行业培训 | |||||
(六) |
行业统计分析 |
205 |
行业统计指标研究、制订等辅助性工作 | |||
206 |
政府组织的行业发展评估 | |||||
(七) |
资产评估 |
207 |
政府因资产转让、拍卖和税费征缴而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 | |||
208 |
其他政府委托的资产评估服务 | |||||
(八) |
检验\检疫\检测 |
209 |
产品强制检验辅助性工作 | |||
210 |
强制性卫生检疫辅助性工作 | |||||
211 |
区域性防控疫情开展的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 |||||
212 |
强制性动植物检疫辅助性工作 | |||||
213 |
其他政府委托的检验、检疫、检测服务 | |||||
(九) |
监测服务 |
214 |
自然环境监测辅助服务 | |||
215 |
社会管理监测辅助服务 | |||||
四 |
技术服务 事项 |
(九) |
监测 服务 |
216 |
经济运行监测辅助性工作 | |
217 |
公共医疗卫生监测 | |||||
218 |
社会发展监测 | |||||
219 |
其他政府委托的监测服务 | |||||
(十) |
其他 |
220 |
其他技术服务事项 | |||
五 |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
(一) |
法律 服务 |
221 |
行政诉讼代理应诉法律服务 | |
222 |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 |||||
223 |
政府法律咨询服务 | |||||
224 |
政府非诉讼法律代理服务(含文书和证明) | |||||
225 |
行政调解辅助性工作 | |||||
226 |
司法救助辅助性工作 | |||||
227 |
其他政府法律服务 | |||||
(二) |
课题 研究 |
228 |
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通用课题研究 | |||
229 |
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性课题研究 | |||||
五 |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
(二) |
课题研究 |
230 |
其他政府委托的课题研究服务 | |
(三) |
政策调研、草拟、论证 |
231 |
党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 |||
232 |
行政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 |||||
233 |
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 |||||
234 |
其他政府委托的调研、草拟、论证工作 | |||||
(四) |
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 |
235 |
会场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 |||
236 |
经贸活动、展览活动的组织、策划等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 |||||
237 |
展览活动组展设计和实施 | |||||
238 |
经贸活动项目对接、汇总和跟踪服务 | |||||
239 |
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所需其他辅助性工作及服务 | |||||
(五) |
监督 |
240 |
重大事项的第三方监督 | |||
241 |
其他政府委托的政策性技术性监督辅助工作 | |||||
(六) |
评估 |
242 |
行政政策的决策风险、实施效果等政策评估服务 | |||
243 |
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重大民生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项目评估服务 | |||||
五 |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
(六) |
评估 |
244 |
自然灾害及重大社会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评估服务 | |
(七) |
绩效评价 |
245 |
政策实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 |||
246 |
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 |||||
247 |
政府行政效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 |||||
248 |
其他政府绩效评价服务 | |||||
(八) |
工程服务 |
249 |
公共工程规划 | |||
250 |
公共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拟辅助性工作 | |||||
251 |
公共工程安全监管辅助性工作 | |||||
252 |
公共工程的概(预)、结(决)算审核工作 | |||||
253 |
公共工程评价 | |||||
254 |
其他政府公共工程管理服务 | |||||
(九) |
项目 评审 |
255 |
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技术评价等专家评审服务 | |||
256 |
政府资金申报的专家评审服务 | |||||
257 |
政府设立奖项的专家评审服务 | |||||
五 |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 |
(九) |
项目 评审 |
258 |
重大事项第三方评审服务 | |
259 |
其他政府评审服务 | |||||
(十) |
后勤 服务 |
260 |
公车“购、用、养、修”服务 | |||
261 |
行政事业单位物业服务 | |||||
(十一) |
咨询 |
262 |
行政咨询 | |||
263 |
其他政府咨询服务 | |||||
(十二) |
技术 业务 培训 |
264 |
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 |||
265 |
其他政府技术业务培训服务 | |||||
(十三) |
审计服务 |
266 |
因审计力量不足聘请审计人员服务 | |||
267 |
重大事项第三方审计服务 | |||||
268 |
其他政府审计服务 | |||||
(十四) |
其他 |
269 |
政府履职所需其他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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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