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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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九龙坡区渔业养殖证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5〕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九龙坡区渔业养殖证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九龙坡区渔业养殖证制度实施办法》(九龙坡府办发〔2004〕2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九龙坡区渔业养殖证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产养殖业的规范管理,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依法治区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渔业养殖证制度,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引导促进渔业结构调整,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提高产业市场竞争力。

二、发证主体和范围

(一)发证主体

养殖证由区人民政府核发。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养殖证由我区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协商核发,也可由市人民政府核发。

(二)发证范围

按水域面积和养殖状况分:对全民所有的水域,不管面积大小,只要从事养殖生产,且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全部发证。对于集体所有的渔业水域,有渔业养殖承包合同的才给予发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不予办理;对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挖塘养殖的,不予办理。

三、发证办法

(一)发证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区农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养殖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集体水域应提交渔业承包合同;

(3)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审核。区农业委员会认真审查材料,并进行现场勘查,确认标界(制作平面界址图),核实有关情况。区农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批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区农业委员会应填写养殖证审批表,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颁发养殖证。

4.注册登记和公告。区农业委员会对已颁发的养殖证登记造册,对颁证的国有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5.档案保存。发证机关对每个养殖证收集有关文件、资料、图片、证件编号等,并填写档案卡后归档保存。

对不符合规定的,区农业委员会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养殖证及内容

1.养殖证应当载明持证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水域、滩涂的平面界址图;养殖面积及范围;养殖类型、方式;养殖证的有效期限;养殖证编号等内容。

2.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暂定:江河10年,滩涂15年,淡水池塘10年,湖泊10年,水库8年,临时养殖区1年。

3.养殖证登记事项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殖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天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附注

1.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但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再到区农业委员会注册登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领取养殖证。

2.养殖证的申请表、审批表、登记表和界址图按市农业委员会要求统一印制。

3.关于界址图问题,有条件的可作图标界;作图标界有困难的地区可作出永久性参照物,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四至界限。也可采取其它方式,总的要求是:界址图能够准确地确定每宗水域的四至界限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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