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065M/2026-00008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府办发〔2026〕6号
- [ 主题分类 ]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政府办公室
- [ 有效性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8
- [ 发布日期 ]
- 2026-02-25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27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重庆市九龙坡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27年)》经区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 1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8日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27年)
二〇二六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渝城管局〔2024〕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九龙坡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改善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推动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确保建筑垃圾得到规范收运处理,促进城乡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和再利用产业发展,全面推进九龙坡绿色高质量发展建设,特编制《重庆市九龙坡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5—2027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九龙坡区直管区域下辖的 9 个街道和 4 个镇:杨家坪街道、黄桷坪街道、谢家湾街道、石坪桥街道、石桥铺街道、中梁山街道、渝州路街道、二郎街道、九龙街道、华岩镇、陶家镇、西彭镇、铜罐驿镇。
第三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2025—2027年。
第四条 规划原则
(一)全面调研,深入分析。充分开展实地调研,全面了解掌握建筑垃圾主要源头类型、产生量、利用量和处置量情况以及建筑垃圾消纳设施的规模和布局情况,梳理分析地区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存在的问题。
(二)目标导向,补齐短板。聚焦建筑垃圾优先源头减量化、充分资源化利用、全程无害化处理,以强化分类管理和全过程管理、降低建筑垃圾处理压力、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资源化产业发展、防范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风险等方面为重点,加快补齐相关治理体系和基础设施短板。
(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立足当前需求,兼顾长远发展,充分考虑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目标和工程规模,确保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妥善利用和处置,推进产消平衡。
(四)全程谋划,推进分类。根据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情况,科学预测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加强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等各环节的衔接配套,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和全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填埋处置量。
(五)强化衔接,充分论证。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强化环境、社会影响分析,系统谋划、科学论证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空间布局,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防范“邻避”问题发生。
(六)系统推进,绿色低碳。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战略部署下,系统谋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任务,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标,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加快构建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城市绿色低碳转型。
第五条 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 4月 23日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4月 24 日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 4月 29日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 2月 29日修正)
6.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 7月 31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会议修订)
7.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8.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5年7月 31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二)规范性文件
1.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规范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的通知》(渝城管局〔2024〕44 号)
2.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工作的通知》(渝城管局〔2024〕5 号)
3. 《关于印发<全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城管局〔2024〕129 号)
4.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城〔2024〕72号)
5. 《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渝城管局发〔2024〕4号)
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
(三)标准规范
1.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
2.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2018)
3. 《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规范》(CJ035—2020)
4.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5.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程》(CG058—2021)
6. 《建筑垃圾处理场设置规范》(CG059—2021)
7《. 重庆市建筑垃圾密闭运输车辆技术规范(修订)》(CG093—2024)
8. 《重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导则》(DZ007—2017)
9. 《建筑垃圾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DBJ50T—318—2019)
(四)其他文件
1. 《重庆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 《重庆市主城区环卫设施规划(2019—2035年)》
3. 《重庆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规划(2019—2035年)》
4. 《重庆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治理专项规划(2021—2035年)》
5. 《重庆市城乡环境卫生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
6. 《重庆市统计年鉴》
7.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2021—2035年)》
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指标
第六条 规划目标与指标
(一)规划目标
坚持以“排放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利用资源化、处理无害化”为核心,按照“干净整洁有序、山清水秀城美、宜业宜居宜游”城市发展目标,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实现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填埋量;增加城市绿色空间,推动形成城市绿色可持续发展方式,建立规范有序的建筑垃圾管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升城市整体环境质量,力争使九龙坡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能力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二)规划指标
完成上位规划指标要求,规划到 2027年九龙坡区直管范围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70%,综合利用率达到 73%,区级智能监管平台应用比例达 100%,基本形成较完善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第三章 建筑垃圾量预测
第七条 产生量预测
(一)工程渣土
规划到 2027年工程渣土产生量为 157.76万立方米/年。
(二)工程泥浆
规划到 2027年工程泥浆产生量为 15.78万立方米/年。
(三)新建建筑施工垃圾(即工程垃圾)
规划到 2027年新建建筑施工垃圾产生量(即工程垃圾)为15.6万吨/年。
(四)拆除垃圾
规划到 2027年拆除垃圾产生量为 20.77万吨/年。
(五)装修垃圾
规划到 2027年装修垃圾产生量为 31.20万吨/年。
第八条 处理量预测
(一)装修垃圾分选量
预测到 2027年,装修垃圾分选能力缺口为 31.2万吨/年。
(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处理量
预测到 2027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量缺口为 17.3万吨/年。
(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填埋场处理量
规划到 2027年,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填埋场处理量为 20.27万吨/年。
(四)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填埋场处理量
规划到 2027年,工程渣土及工程泥浆需消纳量为 173.54万立方米/年。
第四章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第九条 源头减量目标
到 2027年,全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 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 200吨,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例不低于 30%。
第十条 源头减量措施
(一)优化工程施工,减少产生量
1. 深化设计。施工单位应在不降低设计标准、不影响设计功能的前提下,与设计人员充分沟通,合理优化、深化原设计,使挖方量与填方量基本匹配,减少工程渣土等产生量,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拆改、变更产生建筑垃圾。
2. 施工方案优化。施工单位应优化施工方案,合理确定施工工序,实现精细化管理。应结合施工工艺要求及管理人员实际施工经验,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预制下料排版及虚拟装配,进一步提升原材料整材利用率,精准投料,避免施工现场临时加工产生大量余料。
3. 推进装配式建筑。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积极推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行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鼓励创新设计,优化施工技术,优先选用绿色建材,实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
4. 永临结合。在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通过“永临结合”的方式支持施工单位对具备条件的水、电、消防、道路等临时设施工程,制定落实合理的维护措施,确保交付时满足使用功能需要。
5. 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鼓励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统筹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调配,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工地围挡、大门、工具棚、安全防护栏杆等临时设施推广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设施。
6. 加强施工过程管控。设备和原材料提供单位应进行包装物回收,减少过度包装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进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严把施工质量关,强化各工序质量管控,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返工或修补;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 BIM、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全过程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管理与施工现场各项管理的有机结合。
(二)强化就地处置,减少处理量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宜采取土质改良措施,符合回填土质要求的,优先用于土方回填。工程垃圾中金属类垃圾,宜通过加工作为施工材料或工具,回用于工程。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中的无机非金属建筑垃圾,宜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场内处置设备,进行资源化再利用。
(三)全面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监管执法
1. 全面排查在建工程项目情况,对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备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立即整改并重新报备。
2. 全面排查施工单位建筑垃圾分类制度落实情况,对未分类收集建筑垃圾,或者建筑垃圾中混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清理、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对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擅自堆放建筑垃圾、未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利用或处置建筑垃圾,依法从严查处。
3. 对施工单位未办理《重庆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建筑垃圾产生类别、时限超出核准范围,实际产生量明显高于核准量的,依法从严查处。
4.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进行运输的,依法从严查处,并依法纳入信用管理。
第五章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体系
第十一条 收集运输模式
建筑垃圾收运遵循“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定时定点”的基本要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统筹收运管理,由专业收运服务企业分类收集运输。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由专业收运服务企业进行上门回收、分类收集运输。装修垃圾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集,运输到规范的装修垃圾处置场所。
第十二条 收集运输基本要求
(一)工程施工单位
工程施工单位应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产生)许可,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根据工程工期、建筑垃圾量、道路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对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进行审查。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进行清理、运输;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必须对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建设洗车平台,配备洗车设施,安排专人洗车,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必须冲洗车体,净车出场。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落实扬尘管控措施,对建筑垃圾进行源头分类,定向运输至规范的场所进行定点处置,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落实回收利用措施,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
(二)收集运输单位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在取得车辆运输经营许可后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许可,配备符合技术规范的运输车辆,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在限时禁行的路段或区域通行时须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核发通行证后方准通行。
(三)处理处置单位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回填场。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不得受纳接收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和核准规定以外的建筑垃圾,不得接收核准规定以外的建筑垃圾,不得允许未取得运输核准的车辆进场卸载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收集
建筑垃圾应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堆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分类收集,优先就地利用,其中,工程垃圾中桩基工程的工程桩桩头、基坑工程的临时支撑可统一收集,道路混凝土或沥青混合料应单独收集,其他工程垃圾不应与工程桩桩头、支撑或道路混凝土、沥青混合料混杂。少量工程泥浆应通过工程现场设置的泥浆池收集,严禁未加处置的泥浆就地或随意排放。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泥浆宜预先固化处理。装修垃圾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应按照相关规范设置暂存设施,督促装修垃圾产生单位(个人)按照规定投放;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装修前应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管理责任人,将装修垃圾分类袋装或者捆装后投放至指定的暂存设施,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杂。装修垃圾较大的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前编制完成装修垃圾处理处置专项方案。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
(一)收运体系
建筑垃圾应由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进行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运输、倾倒建筑垃圾,分类堆放的建筑垃圾应分别运输。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实行市场化运输,由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将渣土或泥浆运至核准的处置场所。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实行市场化运输,由取得核准的单位将垃圾运至规范的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住宅装修工程,由装修公司承担装修垃圾收集的责任;若业主自行装修,则由业主承担装修垃圾收集的责任;非住宅装修工程,装修垃圾应集中堆置,并在装修工程结束后及时委托运输单位进行清运。
(二)收运路线及车辆
收运线路应按照“建筑垃圾收集点——次要道路、主要道路——交通性主干道——建筑垃圾转运分选场、建筑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资源利用厂”进行设置,避免人口密集区及车流高峰期。建筑垃圾应采取密闭方式运输,其中工程泥浆运输宜采用密闭罐车,其他建筑垃圾运输宜采用密闭厢式货车。建筑垃圾运输工具应容貌整洁、标志齐全,车辆底盘、车轮无大块泥沙等附着物。
第六章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案
(一)工程渣土
主要采取就地渣土回填,在施工场地内临时堆放回填或作为绿化路基解决,剩余的渣土可根据市场信息调配使用,对就地处置和市场调配后剩余的渣土,黏土可用于制砖或筑路修坝,优质土壤用于城市园林绿化,杂土进入填埋场处置。
(二)工程泥浆
主要通过在施工现场晾晒处理后再利用,或者在施工现场就地回填,无法回收的部分进行干化、固化后,运送至填埋场处置。
(三)工程垃圾
要在源头进行分拣,木材、金属等有价值的物质进入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工成楼梯、栏杆、地板等;混凝土块、砖块、碎石等进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再生利用,作为路基、地面砖的原料;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部分进入建筑垃圾填埋场回填处置。
(四)拆除垃圾
从建筑物拆卸下来的废旧木材,部分可直接当木材重新利用,碎木和木屑可作为燃料堆肥原料和侵蚀防护工程的覆盖。钢门窗、废钢筋、废铁丝、铁钉、铸铁管、黑白铁皮、废电线和各种废钢配件等金属废料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送有色金属冶炼厂或钢铁厂回炼,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
废旧粘土砖和陶瓦材料可在粗分之后将其破碎,充当轻型砌块骨料,作为骨料生产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旧砖瓦可制成地面砖材料、做免烧砌筑水泥原料、水泥混合材,或者在粘土砖碎粒中加入石灰,在道路路基工程中使用。
屋面拆除后产生的沥青、混凝土混合物,经过分选分离之后,沥青材料可循环使用,旧沥青路面经过破碎筛分,与再生剂、新骨料、新沥青材料按适当比例重新拌合,形成具有一定路用性能的再生沥青混凝土,用于铺筑路面面层或基层。混凝土块经过破碎后,可用于生产再生混凝土、再生水泥,或作为路基材料。旧混凝土的回收利用研究目前已经比较成熟。
(五)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中含有大量混凝土、金属、木材、碎石、砖块等材料,应进入装修垃圾分选场统一分选,木材、金属等有价值的材料分选后进入资源化利用体系,混凝土块、砖块、碎石等进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再生利用,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部分进入装修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第十六条 资源化利用设施
(一)资源化利用厂
规划建设一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处理规模 20.0万吨/年,占地面积约 3公顷,同步推进重庆新启建筑固废资源化处理基地的使用。
(二)移动式资源化处理设施
规划将各建筑工地作为研究的基本单元,各单元间可在信息技术平台上调剂所需处理利用的建筑垃圾。由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技术咨询和设备出租机构,为各类旧改拆迁项目和新建施工项目提供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技术指导和机械设备租赁服务,推动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建成临时处置场,最大程度循环利用建筑垃圾,形成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第七章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与设施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方案
(一)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
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优先进行就地回收利用,源头分拣后木材、金属等有价值的物质进入可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混凝土块、砖块、碎石等运输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再生利用,渣土等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部分运输至建筑渣土填埋场回填处置。有条件的项目可在建筑渣土填埋场设置临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配备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
(二)工程渣土
工程渣土优先现场就地回填,其次可根据市场信息进行调配用于异地回填,借助信息化平台提供工程渣土供需信息,提供中转调配场地用于暂无法外运的工程渣土的临时堆放。
(三)工程泥浆
工程泥浆产生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采用压滤的处理工艺,将固液相分开,液相检测达标后排放,不达标需重新处理,固相与工程渣土协同处置,优先现场就地回填,其次根据市场信息进行调配用于异地回填,剩余部分送入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填埋消纳。
(四)装修垃圾
根据装修垃圾特点,规划以下三种装修垃圾处理路径:一是完善前端装修垃圾收集点设置,新建居住小区均应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政府设置相对集中的临时堆放点,用于老旧小区、公共区域等不具备设置临时堆放点的装修垃圾的集中堆放。二是规划新增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具有装修垃圾处理能力,应用机械分选、智能分选等方式提高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减少填埋侵占土地。三是对分拣后无法进行再利用的部分,设置规范的建筑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装修垃圾分选场布局
规划建设华岩装修垃圾分选场,处理规模 35万吨/年,占地面积为 2.7公顷。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填埋场布局
规划建设陶家镇锣鼓洞村渣土填埋场,面积为 23.36公顷,填方量为 400万方;规划建设陶家镇治安村岩洞湾渣土填埋场,面积为 20.41公顷,填方量为 312万方。
第八章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条 主要环境影响分析
(一)环境空气影响
建筑垃圾处置场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内使用的机械设备所产生的尾气,以及建设挡土坝、进出场车辆产生的扬尘,将对填埋场及周边环境空气造成一定影响。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运输车辆尾气对运输道路沿线环境造成影响。弃土场和建筑垃圾填埋场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扬尘,包括运输车辆倾倒垃圾、填埋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扬尘以及填埋场产生的风力扬尘。
(二)地表水环境影响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机械冲刷、楼地冲洗、构件与建筑材料保潮、墙体浸润、材料洗刷以及桩基础施工中排出的泥浆、降低地下水位排水和各种车辆冲洗水等。运营期对地表水的环境影响主要包括场区运输车辆及填埋机械清洗废水,管理区、分选调配区和填埋库区雨水。
(三)声环境影响
施工期间主要包括施工机械及交通运输产生的作业噪声,主要包括压路机、装载机等,运输车辆产生的噪声将对运输道路沿线环境造成影响。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主要为交通运输、机械设备和装卸建筑垃圾的噪声。
(四)生态环境影响
施工占地在土地平整和土方挖掘过程中,存在水土流失隐患。弃土场、建筑垃圾填埋场及资源化利用厂选址的现状地表覆被多以灌木、杂草、次生林为主,项目的施工建设和建筑垃圾的堆放必然对生态环境带来一定的破坏,使现有的土地类型发生变化,部分地表植被将消失,植被群落覆盖度减少,自然景观连续性受到破坏。
第二十一条 环境影响减缓举措
(一)环境空气影响减缓措施
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全面实施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切实有效降低施工工地扬尘产生量及其浓度,实现达标排放;运营期间,车辆驶出工地时应将车身特别是车轮上的泥土洗净,可在场区入口处建造浅水池,车辆驶出工地时慢车驶过该浅水池,再根据情况采用喷洗的方法将车身及车轮上的剩余的泥土冲洗干净。
(二)地表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弃土场和建筑垃圾填埋场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砂石料冲洗废水需建沉降池,悬浮物进行沉淀后排放。运营期间汽车冲洗用水及生产废水通过洗车槽进行收集,收集后排入沉淀池内,沉淀格渣后回用,不外排。
(三)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施工过程中选用低噪施工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措施;合理进行施工总平面布置,将主要高噪声作业点置于场地内中央区域及南侧,充分利用施工场地的距离衰减作用减缓噪声影响,尽量将强噪声源布置在远离厂界处,利用建构筑物来阻隔噪声的传播,确保施工噪声场界处达标排放。运营期洗车机设备选型上使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时采取台基减振、橡胶减振接头及减震垫等措施,注意维护各种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防止设备异常运转造成噪声污染。
(四)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在施工期应加强对施工道路的路面建设,创造良好的施工场地排水条件,减少雨水冲刷和停留时间,达到减少水土流失的目的,同时,在设计的施工区内施工尽量减少开挖面。雨天用沙袋或草席压住坡面进行暂时防护,以预防路面径流直接冲刷坡面造成水土流失,并根据场地实际地形地貌情况修筑挡土坝,增加边坡稳定性。
第二十二条 生态修复
(一)自然地形整理
依据周边地形地貌特征,对填埋场地形进行科学改造,如平整场地、回填洼地、修筑梯田等,以减少水土流失,为后续植被恢复和土地利用创造条件。
(二)乡土植物应用
优先选择本地适生、抗逆性强、易于管护的植物,以便迅速适应环境,提高生态修复的成功率。
(三)自然生态群落营造
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植被配置模式。
(四)边坡液压喷播复绿
适用于坡度较大的坡面,将草种、肥料、保水剂等混合后喷射到坡面上,能快速实现边坡绿化,防止水土流失。
(五)雨洪管理措施制定
合理规划和修建排水系统,防止地表径流对修复区域造成冲刷,同时利用雨水收集设施,储存雨水用于植被灌溉。
(六)空间环境设计
结合周边环境和土地利用规划,将填埋场修复为公园、运动场、植物园等城市公共设施,实现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第九章 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管理机构
区城市管理局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的收运、处置和管理,牵头成立九龙坡区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小组,负责建筑垃圾综合治理的管理和监督。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在用地规划阶段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并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用地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区生态环境局负责为符合政策要求和环保准入规定的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做好建设项目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的监督,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纳入工作范畴。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为符合规定的项目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加强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处置等环节的日常综合巡查、管理及执法工作,需其他单位查处的,及时报送相关单位,同时对在辖区内申办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进行联合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 制度完善
根据现有机构设置,完善建筑垃圾的长效管理机制和制度,包括长效管理机制、运输处置行政许可制度、执法检查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应急机制等。
(一)建筑垃圾源头责任机制
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项目管理,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方案等文件应包含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减排处置方案。
(二)运输监督机制
区城市管理局会同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建立完善全面覆盖、资源共享、实时监管的建筑垃圾监管和供需信息平台,加强市场调节功能,实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及填埋处置全过程管理。
(三)执法检查制度
区城市管理局在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执法监管工作中,应主动加强与公安、住建、环保、交通等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四)应急机制
区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建筑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单位应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管理措施
(一)加强管理,组织领导
建立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工作衔接,互通管理信息,做到既各司其职,又协同管理。
(二)加大执法,长效管理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以常态化检查、执法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强化宣传,严格考评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并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工作的宣传。
(四)政策扶持,财税优惠
将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纳入绿色产品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鼓励政府投资项目积极采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经信、财政、住建、税务等部门积极帮助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落实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五)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发改、住建、规划、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支持建设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处置相关工作,在行政审批方面,推动实现并联和共享,及时处理合法合规的审批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
(一)推进全链条信息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统筹推进建筑垃圾全链条信息化管理。
(二)管理部门的互联互通
将住建、交通、公安、城管四部门的相关管理信息整合接入信息系统,推动项目建设、运输、处置等信息实现共享。
(三)运输车辆的实时监控
及时更新录入审批通过的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信息,通过监管系统对车辆实时监控。推广使用密闭性能好、信息化程度高的运输车辆,对运输车辆运输轨迹、密闭运输、处置流向、行驶速度等情况实时监控。
(四)处置场所的实时监控
在所有储运场、填埋场、综合处理厂安装视频监控和进出信息记录,实现对建筑垃圾储运场及综合处理厂三大类型处置终端的动态监控。
(五)建筑垃圾的使用调配信息管理
借助重庆市工程渣土治理利用平台,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单位、需求单位的信息,并根据垃圾量、运输距离等情况进行调配。
第十章 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第二十七条 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规划期内拟实施的建设项目为:1 座建筑垃圾分选场、2 座建筑垃圾填埋场、1 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
(一)建筑垃圾分选场
规划建设华岩装修垃圾分选场,处理规模 35万吨/年,占地面积约 2.7公顷,场址暂定为华岩镇福联大道旁,建设时序 2026—2027年。
(二)建筑垃圾填埋场
规划建设陶家镇治安村岩洞湾渣土填埋场,面积为 20.41公顷,填方量为 326万立方米,场址暂定为九龙新城白彭路东侧,建设时序 2025—2026年。规划建设陶家锣鼓洞村渣土填埋场,面积为 23.36公顷,填方为 400万方,场址暂定为陶家镇柏杨湾东侧,建设时序 2026—2027年。
(三)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
规划建设一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处理规模 20 万吨/年,占地面积为 3公顷,场址暂定为九龙坡区直管范围西部片区,建设时序 2025—2026 年。
第十一章 实施保障
第二十八条 管理体系
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体制,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和部门分割,逐步实现区域资源共享,转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引入市场机制,逐步实行处理设施的市场化运营。
第二十九条 用地保障
城市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划对各类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实行严格的建设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城市开发、小区建设、道路改建等详细规划设计中应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的规划,并对其进行有效控制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进行其它建设活动,不得将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与其它用地进行商业、开发性质的土地置换。对于国家重点工程、城市重大市政工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确需调整用地,应另行选择新的、合理的用地予以置换后,才能调整。
第三十条 资金保障
多方面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建设渣土填埋场、资源化利用厂,并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运营。加强对再生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补贴,从政策上加大引导、扶持力度,提高建设运营的投资补贴力度,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落实必要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
设资金的财政投入。目前建筑垃圾治理的政府支持模式主要有:发展相关项目可以享受政策性贷款,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可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产品增值税等资金上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采取合资等方式,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产业化发展;鼓励各商业银行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项目资金方面给予信贷支持。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规划成果
本规划成果由文本、规划图纸和说明书组成。规划一经批准,规划文本和图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说明书是对文本的补充说明。
第三十二条 批准实施
本规划经批准后,将成为指导九龙坡区建筑垃圾规范管理和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文件。
第三十三条 规划解释
本规划解释权归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附 表
附表1规划治理指标一览表
|
指标 |
计算方式 |
规划目标 |
|
资源化 利用率 |
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量占工程垃 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总量的比例 |
70% |
|
综合利用率 |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工程回填、资源化利用的量占建筑垃圾总量的比例 |
73% |
|
智能监管平台 应用比例 |
已建成应用智能监管平台的行政区占九龙坡区直管区 域的比例 |
100% |
附表2分选场选址情况一览表
|
设施名称 |
处理规模(万吨/年) |
占地规模(公顷) |
建设类型 |
备注 |
|
华岩装修垃圾分选场 |
35 |
2.7 |
规划新增 |
附表3综合利用厂选址情况一览表
|
设施名称 |
处理规模(万吨/年) |
占地规模(公顷) |
建设类型 |
备注 |
|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厂 |
20 |
3.0 |
规划新增 |
附表4填埋场选址情况一览表
|
设施名称 |
面积(公顷) |
填方(万立方米) |
建设类型 |
备注 |
|
陶家锣鼓洞村渣土填埋场 |
23.36 |
400 |
规划新增 |
|
|
陶家镇治安村岩洞湾渣土 填埋场 |
20.41 |
312 |
规划新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