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4623L/2022-00133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教资〔2020〕2号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教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 2020-04-17 |
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精准认定,完善贫困生信息库
各学校要按照《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九龙坡教资〔2019〕6号)要求,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优先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应助尽助。学校根据贫困生受助情况和学生学籍系统信息,实时更新资助系统,使资助信息和系统信息实现“零误差”。
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统一资助标准
国家资助(生活费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贫困非寄宿生(除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就读学校免费提供一顿午餐(每人每年小学1200元、初中1400元)。
地方资助(爱心午餐):贫困寄宿生和非寄宿贫困学生(除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爱心午餐”补助每人每年小学700元、中学975元。
(二)规范发放方式
各学校应将贫困学生(除非寄宿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爱心午餐”补助资金以现金方式发放至学生本人或家长,资金发放后再收取贫困学生生活费,杜绝先收后退。非寄宿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区教委拨付至学校,学校再将资金拨至食堂。
(三)加强资金保障
各学校应做好本校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贫困学生应助尽助,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在校用餐的贫困学生(除非寄宿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学校按规定收取餐费。非寄宿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资助资金与餐费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学校补足,禁止挤占其他学生餐费
三、加强监管,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各学校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管机制,推进学生资助工作规范管理建设常态化,依托信息平台精准识别,做到不重不漏。规范资助流程和发放方式,坚决防范截留克扣、挤占挪用“一补”资金等行为的发生。各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档案管理,不断规范相关工作,确保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重庆市九龙坡区教育委员会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