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九龙坡科技发〔2024〕20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优化服务,激励广大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助推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和《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46号),结合科技特派员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特派员是指经市科技局选派到九龙坡区工作的科技特派员。区级科技特派员是指区科技局按照规定程序,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派出单位”)选派到农村基层一线,面向镇、村社(合作社)、园区、企业、家庭农场(大户)(以下统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专题培训、技术示范与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科技局对市级科技特派员管理、综合评价和区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和日常管理,以及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区科技特派员应当围绕我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服务对象的科技需求,通过技术引进示范、现场科技服务、实用技术培训、电话咨询与网络会诊等方式,自觉履行帮扶协议,主动开展服务并做好记录。每年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服务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5天。
第五条 区科技局主要负责市级科技特派员管理、综合评价和区级科技特派员的聘用、解聘、日常管理服务和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协调组织科技特派员到一线开展科技服务,并为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提供工作保障。
第六条 派出单位应当支持科技人员到农村基层开展创新创业与服务,协助区科技局做好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考核等工作,将科技特派员工作业绩纳入本单位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政策,对于获得国家或市级表彰的科技特派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 服务对象应当明确对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配合区科技局完成科技特派员的选派、评价等工作,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章 申报选派
第八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按照《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进行选派。
第九条 区级科技特派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二)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技术传授与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与管理服务能力较强。
(三)有事业心、公益心和责任感,自愿到农村从事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帮扶农户增收、助推乡村振兴。
(四)身体健康,并且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到科技特派员工作。
第十条 区级科技特派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选派,聘用期为1年。
(一)征集需求。区科技局会同各镇征集服务对象对区级科技特派员的具体需求,并根据需求统筹确定选派名额。
(二)发布通知。区科技局公开发布区级科技特派员申报通知,明确相关具体要求。
(三)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区科技局进行申报。申报人员要如实、准确地填报《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特派员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区科技局将取消其聘用资格。
(四)审核确认。根据《申报表》进行审查。主要对申报人员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准确、完备等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召开局长办公会,确定区级科技特派员人员名单并下达聘用通知。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在九龙坡区服务的市级科技特派员由区科技局按照《重庆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综合评估履职情况、服务效果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等,形成市级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建议,报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区级科技特派员考核由区科技局负责,重点围绕帮扶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以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绩效为重点,综合评估履职情况、服务效果等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市、区科技特派员根据科技特派员服务协议,实行动态管理,绩效考核,每个聘期考核1次。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工作补贴、评先、继续聘用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区科技特派员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总分为120分,其中基础分100分,附加分20分。
(一)基础分(100分)
1.服务对象评价(30分)
由服务对象对科技特派员进行服务评价,评价分为四个等次,优秀计30分,称职计25分,基本称职计20分,不称职计0分。
2.工作业绩考核(70分)
(1)根据服务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科技服务计划,年终报送工作总结,做好服务工作资料归档(15分),每少一项扣5分。
(2)按时按质完成市(区)科技局文件要求的各项工作(5分),每少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3)每年向区科技局提供5条以上工作信息或简报(10分),每少一条扣2分。
(4)帮助引进推广新品种、新型实用技术或解决两项以上服务单位遇到的技术难题且做到及时解答(10分),每少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5)每年深入服务单位工作不少于15个工作日,以镇考核登记为准(10分),每少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6)完成服务协议规定的服务内容,并达到预期效果(20分),每少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二)附加分(20分)
1.为服务单位开展科技服务,其工作模式或先进经验得到区委、区政府表彰的,加5分,受到重庆市级表彰加10分。
2.先进事迹受区级媒体、市级主流媒体、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1次分别加5分、10分、15分。附加分总分值不超过20分。
第十五条 市、区科技特派员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聘期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市、区科技特派员根据考核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并于从聘期起工作满1年时,向区科技局报送工作总结和相关佐证资料(总结包括文字、影像、图片资料等)。
(二)服务对象评价。由服务对象对市、区级科技特派员的履职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后交由各镇初审。
(三)综合评估。市级科技特派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区科技局综合评估市级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效果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等,形成市级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建议,报市科技局;区级科技特派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区科技局综合评估区级科技特派员履职情况、服务效果以及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等,审核确认区级科技特派员考核结果。考核得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60分至90分为合格,考核得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六条 市级科技特派员资金按照每名科技特派员20000元/年的标准,在市科技局拨付的市级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中列支。其中,工作期初拨付每名市级科技特派员10000元工作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帮扶工作,根据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特派员的考核结果,拨付剩余工作经费,对考核结果不合格,不再拨付剩余经费。结余经费,按照原渠道退回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区级科技特派员资金按照每名科技特派员5000元/年的标准,在区科技发展项目经费中列支。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收回未使用完的科技特派员经费,翌年不再续聘为科技特派员。
第十八条 市、区科技特派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以及专家咨询费、资料费、科技示范、宣传报道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市、区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九龙坡科技发〔202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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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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