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九龙坡民政〔2025〕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渝民发〔2023〕3号),区民政局修订了《九龙坡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九龙坡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渝民发〔2023〕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区城乡低保的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促进低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利益,现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动态管理目标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精准、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以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基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
(二)坚持属地管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镇街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的主体
(一)区民政局监督指导。区民政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城乡低保动态管理,负责本辖区内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政策指导,督促、协调和监督各镇(街)开展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
(二)镇(街)具体实施。镇(街)负责实施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建立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台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相关工作。
(三)低保对象主动报告。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应当及时告知所属镇(街)。
四、动态管理的频次
镇(街)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定期核查。定期核查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完成,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时,核实期限可适当延长。
(一)家庭纳入保障人员全部为重点保障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
(二)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等其余纳入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五、动态管理方式
(一)信息核对。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对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对,并加强核查结果的查看与运用。
(二)重点核查。对经信息核对发现家庭经济状况存在疑问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的,应当逐一核查。
(三)入户走访。每次核查期限内至少开展一次入户走访,全面了解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对经常居住地未在本辖区的,可以委托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开展入户走访,也可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开展入户走访。
(四)预警处置。依托“渝悦救助通”平台开展预警处置,对平台发出的预警提醒信息,及时开展入户摸排,结合调查情况,从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生存状态等多个维度,科学分析、综合研判,做到及时响应、分类处置。要充分发挥“大数据+铁脚板”的作用,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及时进行清退;对符合条件的,规范主动协助开展救助申办,按需给予救助帮扶;对致困风险较高但暂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动态监测范围。
(五)待遇资格认证。倡导在册低保对象通过“渝悦救助通”开展待遇资格认证。对认证有困难的,可到镇(街)或村(社区)进行人脸识别认证或人工认证;对老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操作不便的特殊群体,镇(街)或村(社区)应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六、动态管理结果运用
(一)维持原状。对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均无变化的低保家庭,经镇(街)道确认后,按原确认金额继续发放低保金,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
(二)增发低保金。对新增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但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无变化或家庭收入减少等情况的低保家庭,镇(街)应当提出低保金调增意见,并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地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区民政局确认。
(三)减发低保金。对减少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或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增加且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低保家庭,镇(街)应当提出低保金减发意见,并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地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区民政局确认。
(四)停发低保金。对在册低保死亡、服刑、强制戒毒、宣告失踪等或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增加后不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低保家庭,镇(街)应当提出低保金停发意见,并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地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区民政局确认。
(五)纳入渐退期管理。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原则上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对其他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6个月渐退期。各镇(街)应当建立低保人员渐退期管理台账,渐退期内低保金按原确认金额发放。
(六)转介其他救助。在动态管理中发现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协助其申请;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符合分类重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等政策的,及时将人员信息共享给相应补贴受理人员,由相关补贴经办人员进行政策宣传并动员申请,低保经办人员应做好台账备查。
七、动态管理监督检查
(一)社会监督。区民政局、镇(街)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工作的监督。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二)内部检查。区民政局每年对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整体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变化、低保待遇落实、保障金发放、转介救助、规范化管理等情况,必要时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九龙坡民政〔2024〕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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