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2863M/2023-0003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31 | [ 发布日期 ] | 2023-06-06 |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九龙坡区渝州宠物销售店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宠物狗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九龙坡区渝州宠物销售店
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宠物狗案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渝九(动防)罚〔202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宠物狗,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
处罚类别: 动防
处罚内容: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罚款金额(元): 300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元): 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5-31
处罚机关: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九龙坡区渝州宠物销售店销售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宠物狗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