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2863M/2024-00016 | [ 发文字号 ] | 九农(兽药)罚〔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4-28 | [ 发布日期 ] | 2024-05-07 |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九龙坡区尾巴王国宠物销售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00107MACGPX0U52 |
法人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自然人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九农(兽药)罚〔2024〕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
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之规定。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 |
处罚依据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350元 | |
处罚金额 |
1435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4月28日 | |
处罚机关 |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
数据来源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