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2863M/2024-00022 | [ 发文字号 ] | 九农(饲料)罚〔2024〕1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7-22 | [ 发布日期 ] | 2024-07-26 |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九龙坡区星盛宠物用品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00107MAAC5NT94B |
法定代表人 |
李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九农(饲料)罚〔202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 |
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之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 |
处罚依据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处罚类别 |
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28.8元 |
处罚金额 |
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22日 |
处罚机关 |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