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2863M/2024-0002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8-12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5 |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九龙坡区泰汇宜有百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00107MADGHLCE6J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九农(农药)罚〔2024〕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假农药 |
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 |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8日从1688线上共进货蚊蝇香10盒,其中:销售7盒,销售单价8.8元/盒,销售收入合计61.6元。销售的该产品包装标签标识的农药登记证号:WP20130142;有效成分:富右旋反式烯丙菊酯含量0.26%;生产单位:蠡县冀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执法人员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该产品包装上标签标识的农药登记证号,结果显示有效成分为氯氟醚菊酯含量0.05%;登记证持有人为蠡县金诺达制香有限公司。当事人经营的蚊蝇香产品标签标识的农药信息与农药登记证登记的信息不一致,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该蚊蝇香应按假农药处理。 |
处罚依据 |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没收违法所得61.6元 |
处罚金额 |
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8月12日 |
处罚机关 |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数据来源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