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区农业农村委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处罚(强制)结果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2863M/2024-00039 [ 发文字号 ] 九农(农安)罚〔2024〕4号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4-11-22 [ 发布日期 ] 2024-11-22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重庆卓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7592256156U

法定代表人

刘宗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九农(农安)罚〔202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违法事实及认定依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5日销售了自己生产的经监督抽检吡虫啉农药残留不合格的夏黑葡萄产品10千克,销售单价10元/千克,销售收入共计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处罚金额

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1月21日

处罚机关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